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06-005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5月30日上午9:30在常州市和平南路151号和平假日大饭店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振华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公司股份199,851,9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1%;其中B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7名,代表公司股份2,115,928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1.05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4人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851,928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9,851,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2,115,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58%;反对0股;弃权0股。
2、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851,928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9,851,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2,115,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58%;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案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851,928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9,851,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2,115,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58%;反对0股;弃权0股。
4、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79,875,620.05元,年初未分配利润为100,358,290.64元,当年分配2004年度股利33,191,400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47,042,510.69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和5%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61,226,134.61元;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为285,275,124元,年初未分配利润144,640,752元,当年分配2004年度股利33,191,400元,累计未分配利润为396,724,476元,提取10%法定公积金和5%法定公益金后剩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11,286,490元。
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当境内、外两个会计师审计报告结果不一致时,以未分配利润数较低的结果作为股利分配标准,因此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261,226,134.61元。公司决定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1)2005年度利润分配以2005年12月31日总股本331,914,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80元(含税),共派现金59,744,520元;
2)不送红股,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851,928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9,521,7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其中B股1,785,7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89%;反对330,2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165%;弃权0股。
5、关于聘请公司2005年度审计师及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决定聘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国内审计师,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国际审计师。
根据公司2005年度审计业务情况,经与审计师协商,公司支付给审计师的2005年度审计报酬为:支付给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务审计费人民币60万元;支付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务审计费人民币100万元。
审计期间审计师发生的一切差旅费用由其自身承担。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851,928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9,851,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2,115,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58%;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聘请公司2006年度审计师及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聘请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年度国内审计师,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年度国际审计师。
根据对公司2006年度审计业务的初步估算并经双方协商,审计报酬确定为:支付给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务审计费人民币60万元;支付给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财务审计费人民币100万元。如审计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则另行协商,审计报酬再行适当调整。
审计期间审计师发生的一切差旅费用由其自身承担。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851,928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9,521,7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83%,其中B股1,785,7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89%;反对330,200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165%;弃权0股。
7、公司《章程》修正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851,928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9,851,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2,115,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58%;反对0股;弃权0股。
8、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851,928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9,851,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2,115,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58%;反对0股;弃权0股。
9、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851,928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9,851,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2,115,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58%;反对0股;弃权0股。
10、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851,928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9,851,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2,115,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58%;反对0股;弃权0股。
11、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金色新城”西城区三期项目开发的需要,向农行武进支行申请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由本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9,851,928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199,851,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其中B股2,115,928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1.058%;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韦少辉律师见证。律师认为:本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签名的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经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江苏新城房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