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等)
[] 2006-05-31 00:00

 

  证券代码:600829     股票简称:三精制药     编号:临2006—022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表决结果为未通过;

  (二)公司A股股票将于2006年6月1日复牌。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5月30日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5月26日、2006年5月27日、2006年5月30日,

  每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哈尔滨市动力区哈平路233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股权登记日:2006年5月22日

  (四)会议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姜林奎先生

  (六)会议方式:本次会议的举行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征集投票权,下同)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386,592,398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289,262,903股,流通A股股份总数为97,329,495股。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本公司股东(包括代理人)共1014人,代表股份332,947,797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6.12%。

  2、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89,262,903股,占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本公司内资股股份总数的74.82%。

  3、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1012人,代表股份43,684,894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4.88%,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1.3%。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及通过委托董事会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4,981,754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5.12%,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2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997人,代表股份38,703,140股,占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9.77%,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0.01%。

  4、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相关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了《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详情请参阅本公司于2006年5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的《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五、议案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表决。参加本次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32,947,797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为289,262,903股,流通股股份总数为43,684,894股。

  

  2、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A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3、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得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相关股东会议否决了该议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胡晓华、耿照心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5月30日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胡晓华、耿照心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下称“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操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股权管理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关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及《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报告书》。《会议通知》除列明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及参加会议的方式等事项之外,还对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权利的行使、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投票程序、董事会投票委托的征集、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说明。公司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公告了《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独立董事意见函》、《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保荐意见书》、《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

  2.公司原计划最晚于2006年4月26日(含当日)之前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并计划公司股票最晚于2006年4月27日复牌。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由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作进一步沟通,故公司未能按原计划披露沟通协商的情况。根据《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将上述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延期至2006年5月9日(含当日)披露,公司股票于2006年5月10日复牌;因公告延期,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亦延期至2006年5月15日,网络投票及相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也相应顺延。公司于2006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延迟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及延期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并推迟股权登记日的公告》,对前述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因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需作进一步沟通,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再次将上述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披露期限延期至2006年5月16日(含当日),公司股票于2006年5月17日复牌;因公告延期,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亦延期至2006年5月22日,网络投票及相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也相应顺延。公司于2006年5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延迟披露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及延期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议并推迟股权登记日的公告》,对前述延期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4.经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最终决定维持公司原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变,公司于2006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的公告》,对前述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06年5月19日、2006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A股市场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6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4月10日就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改出具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股权管理备案表》,并于2006年5月23日出具了《关于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准》。

  7.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现场会议于《会议通知》2006年5月30日下午1:30在哈尔滨市动力区哈平路233号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姜林奎先生主持本次相关股东会议。

  8.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6年5月17日至2006年5月19日每日的9:30--11:30和13:00--15:00。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公告内容相符。

  二、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人员

  1.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1014名,持有及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32,947,7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12%。

  2.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289,262,9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82%。

  3.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012人,代表股份43,684,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4.8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及通过委托董事会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4,981,754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5.12%,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9%;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99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8,703,14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9.77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1%。

  4.本所律师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认为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经查验《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报告书》、委托董事会投票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征集投票委托的程序、授权委托内容及董事代为投票的程序合法、有效;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统计数据并经公司确认,参加网络投票并可计入有效表决票的流通股股东已经履行了网络投票的相应手续,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本所律师经现场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代表代表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资格。

  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公司公告的《会议通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事项为《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下称“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的事项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董事会对征集投票进行了统计,并按照征集投票股东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表决意见代表征集股东对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是按照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检票、点票和计票。

  2.公司部分流通股东于2006年5月17日至2006年5月19日《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通过上交所提供的网络平台对审议事项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上海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

  3.根据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进行的清点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传真方式提供的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全体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数307,804,782股,反对股数25,099,415股,弃权股数43,600股,赞成股数占参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2.4484%;

  (2)流通股股东表决结果:赞成股数18,541,879股,反对股数25,099,415股,弃权股数43,600股,赞成股数占参会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42.44%;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会议通知》,审议事项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表决结果显示审议事项未能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审议事项未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基于上述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用于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由公司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晓华

  律师:耿照心

  二零零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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