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06-01 00:00

 

  (上接B10版)

  2.募集方式及场所:自2006年6月5日到2006年6月23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的网点公开发售。

  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金额级差为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5、 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投资者所认购的该只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个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认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000元认购易方达价值精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14.70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 × 1.2%=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4.7-120=9894.70元

  认购份数=9894.70÷1.00=9894.70份

  即若基金投资人斥资1万元认购本基金,在此其间产生了14.70元的利息,可获得9894.70 份基金份额。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二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或按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金额将由基金管理人通常在T+3个工作日但不超过T+7个工作日之内从基金托管人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均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人申购的投资金额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二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赎回费率为: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举例说明: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财产,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收赎回费的25%。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二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帐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和费率安排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并另行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其中,因继承、捐赠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强制执行原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业务由各代销机构负责受理。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帐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追求超过基准的投资回报及长期稳健的资产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股票投资上精选能保持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作为投资对象。

  (三)投资理念

  企业内在价值是股价中长期走势的决定因素。以深入基本面研究为前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中长期投资,并保持理念与操作的一贯性和统一性,是降低风险、实现长期投资目标的最佳方式。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深入基本面研究为主导进行投资,以“自下而上”精选价值被低估、具备持续增长能力的优势企业为主,结合“自上而下”精选最优行业,动态寻找优势企业与景气行业的最佳结合,构建投资组合。

  通过调整行业配置偏离度与个股的深入研究来控制风险,寻求超越基准的回报及长期可持续的资产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并保持股票仓位的相对稳定,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资产占0-3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将持续考察满足本基金选股标准的股票的数量、市场容量、整体预期收益率以及风险程度、以及其他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情况,当满足条件的股票数量减少、预期收益难以弥补所承受的风险以及股票资产的预期收益率低于固定收益等其他资产收益率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的投资比重,股票比重最低可调整到60%;相反,本基金将调高股票的投资比重,最高可达95%。

  本基金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自下而上方法精选能保持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成长、且股票估值水平偏低的股票进行投资。并结合自上而下的行业优化配置,寻找优势企业与景气行业的最佳结合。

  1)个股精选

  本基金从定性及定量两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分析筛选,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估值模型,精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进行重点投资。

  A.定性分析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

  企业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能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发挥。

  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较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

  企业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

  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服务提供方面具有成本优势,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等;此外,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本基金采用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率、新项目的内部收益率。

  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

  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在其它条件相同或类似时,本基金优选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指标较高而负债水平较低或合理的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对象。

  C. 估值

  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应用本基金管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选择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现金流贴现法(DCF),比较分析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及纵向比较。

  本基金通过扎实的基本面研究,对所投资企业基本面、影响其业绩的不确定因素保持深入及全面的了解,确保所选择的企业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研究员将对精选出的股票进行持续跟踪,当发现股票的基本面及定价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不再满足相关选择标准时,基金经理应在合理时间内将该股票从投资组合中剔除。

  2)行业精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精选股票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对比,确定各股票的投资价值的排名,从中选择投资价值最高的股票拟定投资方案,投资价值越高的股票,投资比重越高。

  在此基础上,结合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及基金经理对各主要行业基本面及未来走势的分析判断进行业的优化配置,动态寻找行业与个股的最佳结合点,实现优势个股与景气行业的精选投资。在进行行业优化配置时主要考察分析的因素包括:

  ● 宏观经济景气状况及所处阶段

  分析判断目前经济增长的构成、来源、景气状况,寻找在当前增长模式下增长空间和弹性最大的行业;寻找经济转型中受益程度最高的行业;

  ● 相关金融货币政策变化情况;

  根据不同阶段的利率、汇率、财政、货币政策,寻找阶段最优行业;

  ● 产业政策及发展环境的变化;

  根据国家不同阶段对不同产业的政策和环境,寻找受扶持、受鼓励、发展环境得到持续改善的行业,获取这一行业高速发展的机会;

  ● 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及其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变化;

  动态分析行业发展周期、与上下游关系与谈判地位,寻找产业链中由弱转强或优势扩大的行业。

  3)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在初步拟定投资方案后,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的行业集中度风险及股票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估,经调整后确定最终投资方案。

  3.其它投资策略

  除股票资产外,本基金的投资对象还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可转债、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部分货币市场工具及债券的主要目的是在投资上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和运作空间,以更好控制风险、及时把握重大的投资机会。当股票市场风险显著增大时,本基金将降低股票投资的仓位,增加对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的投资,在保证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一定收益。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可转债,积极把握低风险下的获利机会。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将主要投资满足个股精选条件的公司发行的权证。

  本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被动获得的权证,并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卖出该部分权证或行权。

  本基金可以根据权证投资策略主动投资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

  随着我国权证市场的发展,在以后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将投资除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权证,以实现投资目标。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300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构建流程以及市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我们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了市场上通用的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基金的平均股票仓位约为80%,所以,业绩基准中的这一资产配置比例可以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主动型股票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决策

  1.资产配置决策

  基金经理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资产配置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资产配置报告》,向基金经理提出资产配置的指导性意见;基金经理按照该指导性意见,确定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

  2.类别资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内,根据前述各类资产的投资策略,分别进行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类别的投资决策。

  1)股票投资决策

  A. 基金经理根据行业研究员的上市公司研究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精选投资价值最高的股票作为本基金的备选投资对象;

  B. 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策略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在上述精选股票的基础上进行行业优化配置,构造本基金投资组合;

  C. 基金经理根据上市公司及行业基本面的变化以及对组合风险的评估,持续地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2)基金经理根据宏观研究员及债券研究员提供的研究报告,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选择具体的债券(含可转债)和货币市场工具品种构造投资组合。

  (八)投资组合限制

  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4、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基金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合同将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进行变更,最迟在变更前2 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报刊上发布公告,此项合同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资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承销证券;

  4.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及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7、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一次,最多为六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提前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1)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认购费用

  (2)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认购费率表如下:

  

  (3)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基金投资人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个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资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2、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2)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对于1000万元以上的申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3、赎回费

  (1)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根据持有期限的不同分为三档。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权益登记日。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365天,2年为730天,以此类推。

  (2)赎回费的收取和用途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财产,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收赎回费的25%。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数量×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转换费率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将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从本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等费率。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下转B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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