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包租却逾期交房,退你没商量
[□马永健] 2006-06-02 00:00

 

  □马永健

  

  事件回放:购买商铺能够先返还三年委托经营收益,听上去颇具吸引力。张小姐便是由于受到广告诱惑,与昆山市的某一房产公司签下了一份商铺买卖合同,总价为20多万元,还约定了交房逾期超过30天,业主便有权退房。在当时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发展商将三年委托经营收益提前一次性支付给张小姐。这样仔细一核算,实际上业主只需要付出16.5万元就能买下商铺。

  喜滋滋的张小姐签好了买卖合同,当场就把商铺房款全部付给了发展商。同时,她还与对方提议的经营管理公司签订一份委托经营合同,然后回家只等着交房日期的到来。但约定的交房时间过了半年多,仍然没有任何动静。张小姐着急之下,多次向发展商进行催促,要求尽快交房,但对方始终无动于衷。不能如期交房,便预示着很有可能会产生风险。虽然在当初购买商铺时发展商进行了让利,但一旦有风险发生,对业主而言便是更大的损失。张小姐开始有点担心了,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房。

  不曾想到,第三方经营管理公司依据与张小姐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称业主退房行为使其在委托经营合同中的权益无法实现,要求按合同约定承担4万多元的违约责任。这样一来,无论张小姐是否退房成功,似乎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案例结果:现在回过头来看看,发展商、张小姐、经营商之间的合同关联性极强,因此也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在业主的屡次催促之下,发展商仍然好整以暇:退房,承担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损失;不退房,承担由于房产公司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

  案件开庭审理之后,张小姐的律师指出,发展商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售后包租行为,使得购房者无法实际掌控商铺,从而存在较大风险。发展商和经营商分别订立合同以规避售后包租,但不管如何,本质上依然是违规行为。利弊权衡之下,房产公司同意退房退款,同时经营管理公司也进行了撤诉。

  

  律师点评: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售后包租是发展商尽快回笼资金的违规行为,将简单的房产销售变成了金融产品销售,法律上难逃非法集资的嫌疑。在建设部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对期房的售后包租行为予以禁止。

  虽然发展商的计划很巧妙,但是,商铺买卖合同因发展商逾期交房而被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委托经营合同也就没有了立足之地。尤其是委托经营合同中约定,业主委托经营管理公司经营,不需要向其支付费用;但终止委托经营,则须向其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更显露出了售后包租的本质。在经营管理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和经营风险的情况下,委托人当然有权终止委托合同,而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作者为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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