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露
在2006年4月26日公告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基础上,G 华侨城又对这一激励计划进行了修订。今日,公司公布了修订后的方案。
G 华侨城的此次股票激励计划为以发行新股的方式,向激励对象授予5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数量占华侨城股本总额的4.5%,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7.00 元/股。激励对象为华侨城 及其参控股下属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等。
可以看到,华侨城在原有方案的基础上,对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认购成本价、股票获授的业绩考核条件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业绩考核条件有所提升,原方案要求,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以2005年经审计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为基准,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2%;以2005年经审计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为基准,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2%;现在修改为,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须同时满足下列业绩考核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以2005年经审计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为基准,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以2005年经审计的公司主要财务指标为基准,主营业务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独董对此发表意见认为,修订后的方案在原有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股东与职业经理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明确了操作细节、程序和风险控制,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了更好的保护。修订后的计划将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将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