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上接B9版)
2、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现金收益;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12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为降低投资者的转帐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其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7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是通过灵活主动的投资策略实现持续稳健投资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适合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收益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遵照合理价值原则下的主动投资管理。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8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0%-20%。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20bp
(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债券市场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第1、2、4、5条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限制中的1-5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六)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2、6、7、9、10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6、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的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遇证券监管机构政策变动,从其规定;
7、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的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估值,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文件。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变更生效的基金合同应当公告。但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则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核后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