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上接B9版)
[] 2006-06-02 00:00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B9版)

  本基金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设认购费,即认购费率为0%。

  4、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计算,起息日为T+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至基金发售截至日,其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保留至小数点以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因此: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本基金份额发售截至日前20天(由于资金结算原因,利息起息日为T+2个工作日,当日为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天为非工作日,故实际享受利息为16天。)认购本基金10,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利息= 10,000×16×(0.99%/360)=4.40元

  认购份额=(10,000+4.40)/(1.00元/份)=10,004.4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本金可得到10,004.40份基金份额。

  (注:当前金融同业存款利率为0.99%,如果发生变动,则以变动后的实际金融同业存款利率为准。)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3)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帐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募集期间结束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通过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存续期间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进行相互转换。基金转换包括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由于注册登记系统不同,本基金暂时不能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招商优质成长基金进行转换。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招商优质成长基金进行转换,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2、 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 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转换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除外),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5、 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先赎回或先转换。

  6、 若同一投资人转换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顺序。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表2 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限制

  

  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

  每次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转出)时或赎回(转换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次性赎回(转出)。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推出时间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另作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和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情况。

  4、 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

  5、 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率均为零。

  表3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率

  

  2、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日常转换业务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规则和费率情况将在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公告中另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的交易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零,因此: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受理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零,因此: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Y = [X×a×(1-b) ×(1-c)]/d

  Y = 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Y的份额

  X = 原来持有的基金X的份额

  a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X的份额净值

  b = 基金X的赎回费率

  c = 转换费率

  d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Y的份额净值

  本基金转换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收取销售服务费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转换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转换以转换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价格办理转换。转换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的一只或两只当日为非日常交易开放日;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对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属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需要暂停赎回的其他事项时,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基金转换涉及巨额赎回情况的处理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回时是否顺延基金转换。当转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者选择顺延基金转换时,未被转换的剩余份额视作下一工作日的基金转换申请。若投资者选择不顺延基金转换,则剩余份额被取消基金转换申请,并记回投资者转出基金份额。顺延基金转换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 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收益情况。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退休后转赠、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三)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是通过灵活主动的投资策略实现持续稳健投资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适合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收益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遵照合理价值原则下的主动投资管理。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8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0%-20%。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0.2%

  本基金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为主,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而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这种绝对收益比较基准为基础再加上一定的收益溢价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收益类产品,可以满足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收益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8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0%-20%。

  2、组合构建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具体来说:

  ①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②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

  ③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

  在本基金的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式投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构建的三个步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其中,每个步骤都采取特定的主动投资子策略,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① 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 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③ 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所决定的差异而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市场参与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

  (3)可转债投资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溢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Delta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Delta系数越接近于1,股性越强;Delta系数越远离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于5%或Delta值大于0.6可视为股性较强。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或行业(个股)的投资价值被明显低估时,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A、新股申购策略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参与新股的申购与配售,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具体策略为:

  ① 新股研究与定价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通过行业研究、个股基本面研究、个股估值分析及投资建议四个步骤,积极发掘新股价值,为是否参与新股申购与配售提供决策建议。

  a 行业研究: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行业属性分类、行业发展评估、政策影响和行业横向对比四个步骤来发掘景气行业。

  b 个股基本面研究:经过对所研究股票所属行业进行深入分析后,行业研究员将从公司基本面分析入手,利用公开信息、公司调研、外部研究报告等信息,对上市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研究。

  c 个股估值分析: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绝对和相对估值等多种方式和方法对研究对象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绝对估值方法主要采用自由现金流折现(DCF)模型及股息折现(DDM)模型计算公司隐含增长率,进而评估股票现价的估值水平;相对估值方法主要采用基于核心盈利(Core earnings)计算的市盈率(PER)、市净率(PBV)、EV/EBITDA、市销率(Price/Sales)、市价与现金流比率(Price/Cash Flow)及PEG(PE to Growth)等指标进行估值。

  d 决策建议

  经过上述三步的研究与评估,有助于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价值形成较清晰的认识,为本基金的股票申购业务提供以下三方面决策支持:确定合理的初步询价申报价格、预测股票流通后的市场价格、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

  经过上述分析研究,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大致测算申购中签率及收益率等数据,并将该收益率与申购资金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新股发行申购。

  ② 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

  现有新股询价发行制度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新股发行定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优先配售提供了条件。此外,从各类证券发行历史收益率统计和预测收益率角度看,新股网下申购收益率远高于其他几类一级市场投资,因此,本基金投资操作将以新股网下申购为业务重点。

  具体到操作层面,本基金将通过两个层面充分利用新股询价制度:首先,在初步询价阶段,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与股票发行人及承销商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力争确定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其次,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本基金将合理利用制度赋予的网下优先申购的权利,根据具体品种及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

  ③ 获配新股在锁定期内的投资策略

  获配新股在锁定期内的投资策略主要是利用获配股票市值积极参与网上新股发行与配售,充分利用现有市值配售政策,增加基金投资收益。

  ④ 获配新股变现策略

  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实行择机变现策略,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预测,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获配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变现收益。

  B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在构建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组合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首先采用股票筛选模型建立股票备选池,在此基础上,运用数量模型分析方法,包括股票评级系统SRS(Stock Rating System)、行业评级系统IRS(Industry Rating System)、价值成长模型PFG(Price for Growth)及风险管理系统等对股票池中所有股票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和排序,从而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投资组合股票投资过程如下:

  ① 利用股票筛选模型进行股票排序和筛选,构建股票池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采用ING在全球范围内运用的股票筛选模型进行初步股票筛选,构建股票备选池。该模型是一个数量化的股票筛选模型,主要原理是以定量指标对备选股票按盈利增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评分排序。该模型选取了每股收益及增长率、市盈率、流动性等核心指标,这些核心指标均建立在研究人员对公司未来收益预测值的基础之上,并且每周对更新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得到不断更新的备选库股票的排序。

  ② 运用SRS系统对股票池股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SRS股票评级系统是对股票基本面进行定性分析的核心系统。它是对上市公司的短期增长、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能力、资本结构、资本密集水平和股票的相对价值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评价的投资分析系统。SRS建立了一套有纪律的公司分析检讨步骤,对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SRS系统重点从八个要素进行分析并综合考察50个相关指标,从成长和价值两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评价。

  ③ 利用IRS系统进行“自上而下”的行业调整

  仅应用筛选模型和SRS系统对股票进行排序,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可能导致基金模拟组合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或者导致组合的行业配置与基准指数的差异过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基金管理人有必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未来行业发展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IRS系统通过对细分行业的行业成长性、行业进入壁垒、行业政策因素等方面的相对评估,体现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的影响及各行业自身发展特色,从自上而下的角度进一步发掘投资机会,调整股票的相对评估价值。

  ④ 结合其他因素及产品特点,构建模拟股票组合

  在股票筛选模型、SRS及IRS模型筛选和分析后,基金经理将利用PFG模型对股票进行综合评分,并在综合考虑市场短期其他因素和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及要求的基础上给出本基金的模拟投资组合。

  (七)投资决策

  在本基金管理人投资架构中,投资决策主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完成,可进一步细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两个层面及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基础组合、个性化组合和风险控制五个环节。每部分的具体投资管理流程如下所示:

  1、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小组提供的投资策略报告、上期投资绩效检讨报告及数量分析组提供的风险评价与绩效评估报告等资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批准未来一段时间内本基金投资策略及重大事项。

  2、资产配置周会确定战术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周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基金资产配置方案,确定本基金短期(两周以内)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及股票(新股申购或二级市场投资)的配置比例。

  3、债券(股票)周会确定债券(股票)标准模拟投资组合

  债券(股票)分析周会在资产配置周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的基础上,依照债券(包括货币市场工具)组合构建流程、新股申购流程或股票二级市场组合构建流程形成每周债券、新股申购或股票二级市场的模拟组合,并成为本基金确定个性化投资组合的依据。

  4、基金经理小组确定个性化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资产配置周会及债券(股票)周会决议确定基金投资组合,同时制定每周组合调整方案。组合调整方案经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本基金基金经理负责组织执行,并就需要临时调整的计划向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报批。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实时监控投资风险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以及事后跟踪分析,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基金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其他风险进行全程监控。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第1、2、4、5条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限制中的1-5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2、6、7、9、10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 应收申购款;

  5、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账户的开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2、本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定价时点为前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6、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的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遇证券监管机构政策变动,从其规定;

  7、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的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估值,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出现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导致按原估值方法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出现其它基金管理人认为的紧急事项的情形,在经托管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暂停估值;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相应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现金收益。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12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与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为降低投资者的转帐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 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7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5、上述1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费均为0。

  2、 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规则和费率情况将在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公告中另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以及销售服务费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途径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下转B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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