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博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等)
[] 2006-06-02 00:00

 

  云南博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

  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根据非流通股东的书面委托,编制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本说明书摘要摘自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由公司A股市场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协商,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及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特别提示

  1、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深圳市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北大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保山建材实业集团公司和云南圣地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虽然处于质押状态,但由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是对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送)股份,非流通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并不影响对价安排。

  2、截至本改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42家,已有8家非流通股股东同意参加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非流通股127,440,000股,占总股数的64.31%,占非流通股总数的94.40%,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非流通股份超过全体非流通股份的2/3,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尚有34家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方案,该部分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7,560,000股,占非流通股总数的5.60%。

  3、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云南省保山建材实业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置尚需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若在本次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未能取得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需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布延期公告。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将资本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定向转增(送)股本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由于本次以资本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送)股本是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全部为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审议资本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定向转增(送)股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合并举行,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将资本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送)股本议案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作为同一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和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同一日。

  5、鉴于本次资本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定向转增(送)股本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次合并议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本次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存在无法获得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可能。

  6、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起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12个月)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明示不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由深圳市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北大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按0.58:0.42的比例,在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书面意见后五日内,向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已承担的对价安排股份。    深圳市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北大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代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后,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前,应取得深圳市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北大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书面同意,并由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7、自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完成上述沟通协商程序后,如果非流通股股东不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则董事会将做出公告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如果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的,则董事会将对改革说明书、独立董事意见函、保荐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做出相应调整或者补充说明安排并公告后,申请公司股票复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会议延期。公司股票复牌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将不再调整。

  8、若本改革说明书所载方案获准实施,公司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及公司的股本总数将发生变动,但公司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因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9、股权分置改革是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基础制度改革,对公司投资者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并且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波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予以特别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重要内容提示

  一、改革方案要点

  公司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流通股总股本63,18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3.737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送股1.387股,合计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送)5.124股。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流通股股东相当于每10股获送3.0股。

  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本次方案实施后,深圳市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于获得流通权的股份的出售或转让做出如下承诺:

  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在上述期满后,承诺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北京北大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保山建材实业集团公司、云南圣地投资有限公司等3家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③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3、其它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持股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4、深圳市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对于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起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12个月)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明示不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由深圳市得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按0.58:0.42的比例,在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书面意见后五日内,向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已承担的对价安排股份。

  三、本次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日程安排: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15日。

  2、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召开日:2006年6月26日。

  3、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2006年6月22日至2006年6月26日。

  四、本次改革相关证券停复牌安排

  1、本公司董事会已申请公司股票自2006年5月29日起停牌,并于2006年6月2日公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文件,最晚于2006年6月12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

  2、本公司董事会将在2006年6月9日之前(含本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日下一交易日复牌。

  3、如果本公司董事会未能在 2006年6月9日之前(含本日)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宣布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日下一交易日复牌;如遇特殊原因,公司董事会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协商并在取得其同意后申请延期,具体延期结果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协商结果而定。

  4、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下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五、查询和沟通渠道

  电话:0871-7197370

  传真:0871-7197694

  电子信箱:f883@163.com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 sse.com.cn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 改革方案概述

  1、对价的形式、数量和金额

  公司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流通股总股本63,18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3.737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送股1.387股,合计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送)5.124股。上述对价水平若换算为非流通股股东送股方案,流通股股东相当于每10股获送3.0股。

  2、对价安排的执行方式

  改革方案在通过股东大会既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将公布改革方案实施公告,于对价执行之日,对价安排的股份将自动划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股东的股票帐户。

  3、对价安排执行情况表

  

  4、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表

  

  5、改革方案实施后股份结构变动表

  

  6、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办法

  截至本改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42家,已有8家非流通股股股东同意参加博闻科技股权分置改革,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非流通股127,440,000股,占总股本的64.31%,占非流通股总数的94.40%;尚有34家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方案,该部分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7,560,000股,占非流通股总数的5.60%。

  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起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12个月)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博闻科技明示不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由深圳得融和北大资源按0.58:0.42的比例,在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书面意见后五日内,向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已承担的对价安排股份。深圳得融和北大资源代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后,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前,应取得深圳得融和北大资源的书面同意,并由博闻科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7、其他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将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和未分配利润定向送股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方案须经相关股东会议批准。由于本次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和以未分配利润向流通股股东定向送股是本次公司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有权参加相关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全部为有权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审议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定向送股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三项议案同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鉴于本次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本和未分配利润定向送股是本次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次合并议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实施: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采取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和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送股的方案。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法人股股东数量众多、持股比例较高而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偏低的现状,符合国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的大政方针,充分维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而且第一大股东深圳得融和第二大股东北大资源给予了未明确表示同意意见的非流通股股东相应的选择权,保护了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相关利益。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1、本次改革方案对价水平的确定依据

  (1)对价方案制定的理论依据

  由于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非流通股相对于流通股有一个流动性折价,流通股相对于非流通股有流动性溢价,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的价格一般应低于流通股的价格。在股权分置改革后,所有的股份将有相同的价格,原流通股的流通溢价消失了,原非流通股的折价也消失了。因此,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需要由非流通股股东给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对价安排的金额应当使改革股权分置后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均不受到损失。

  (2)对价水平的测算

  按照上述对价制定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设:B=对价安排,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履行对价安排的股份数量;

  F=非流通股数;L=流通股数;

  W=股权分置时非流通股价格=N×P(N<1);

  N=股权分置状态下非流通股对对应的流通股价值的折价比例;

  P=股权分置时流通股的价格,取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成交价,亦即流通股股东的平均持股成本;

  P*=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票价格。

  ①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总价值不变的对价股份数量的计算:

  (a)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总价值=F×W。

  (b)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履行对价安排(数量为B)并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权的价值=(F-B)×P*。

  (c)当(F-B)×P*=F×W时,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价值不变。

  ②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总价值不变的对价股份数量的计算:

  (a)股权分置改革前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价值=L×P

  (b)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履行对价安排(数量为B)并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权的价值=(L+B)×P*

  (c)当(L+B)×P*=L×P时,股权分置改革后,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价值不变。

  ③要使得改革股权分置后,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持有股份的价值均不发生损失,则得:

  B=F ×L ×(P-P×N)/ (F ×N×P+ L×P)

  换算成向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股流通股送股数(即上式除以流通股股数L)为:

  B1= F ×(1- N)/(F×N+ L)

  ④非流通股对流通股的折价比例N的确定:

  由于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非流通股相对于流通股有一个流动性折价,因此如何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前非流通股的理论价值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即确定折扣比例N。我们参考美国这一成熟市场长期以来总结出的关于非流通股对流通股折价比例的评估标准。

  在美国,上市公司也存在类似于我国股权分置的现象。相关法规既允许股份公司通过SEC注册登记公开性公众发行股票,也允许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私募股票;后者可以申请在一段时期后注册上市,也可能永远不上市流通,也被称作“流通权受限”股票。常常有上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如市场低迷、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等)进行私募股权融资。尽管由于个别公司条款设计不同,私募股东在表决、清偿等方面的权利与流通股东有所不同,在大多数情况下两类股东的权益除流通权外并无区别。通常同一家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价值明显高于私募股的价值,这种差异反映的就是两种股票在流通性上的区别,也就是流通性的价值。

  对于流通性受限的私募股应给予多少流通性折扣,目前并没有正式规定。但从实证分析和法庭案例两方面可得出符合市场预期的基本水平。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的学者、机构和监管部门先后进行过多次的实证分析,采集的样本涉及纽约交易所、美国证交所、OTC市场等各板块,涵盖了各种规模的公司,跨越了近40年的时间周期,得出的平均折扣率基本在30%~35%之间。

  除了实证结果,法院案例中对折扣率的认定也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在众多涉及上市公司的诉讼中,法院常常需要对流动性受限的股权折价做出判断并说明依据,审判结果也常常在不同场合被市场分析人士引用。尽管案例之间存在差异,法庭通常认可的折扣率在25%--33%之间,近年来还出现庭审折扣率上升的趋势。

  综上所述,成熟资本市场非流通股相对流通股价值的折扣率为30%~35%左右,法院中对折扣率的认定也基本印证了这一结果。即取对价公式中非流通股对流通股的折价比例系数N为0.70~0.65。

  通过以上对系数N的分析,结合博闻科技的实际情况和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我们选取了上述经验数据中折价比例系数N的中间值,即将公司非流通股每股价值对应流通股价格的折价比例N确定为0.67。将N=0.67,F=13,500万股,L=6,318万股代入上述公式,得出:向每股流通股送股数为0.290股,即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2.9股。

  为了充分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提高流通股股东的抗风险能力,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拟决定将对价水平安排为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0股。

  (3)转增股本与直接送股的对应关系

  对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送) 5.124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0股,计算过程如下:

  (流通股数×定向转增(送)比例×非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流通股数+流通股数×定向转增(送)比例×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

  (6,318×0.5124×68.12%)/(6,318+6,318×0.5124×31.88%)= 0.30

  2、本次采用的对价支付及验算

  (1)本次采用的对价支付方式

  公司以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流通股股本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送)股份,转增(送)比例为每10 股转增(送)股本5.124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0股。持股比例变化为 :

  

  (2)对价支付水平的验算

  假设公司总股本不变时,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3.0股股票对价,对价支付前后的股份数和股权比例变化为:

  

  验算结论:公司采用的对价支付方式使原流通股股东持有公司41.45%的股份,同假设公司总股本不变时每持有10 股流通股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3.0股股票后的原流通股股东持股比率基本相近。

  3、保荐机构对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流通权,对流通股股东执行的对价安排为每10股流通股获得5.124股定向转增(送)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0股,比非流通股流通权价值所对应的流通股股东理论获送股数高出0.1股,增加了流通股股东在博闻科技的权益,降低了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成本,充分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和对投资者的尊重。

  二、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及为履行其承诺义务提供的保证安排

  (一)承诺事项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参与对价安排的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得融承诺: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上述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每达到博闻科技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2、北大资源、保山建材、云南圣地等3家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1)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在上述承诺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数量,每达到博闻科技股份总数百分之一时,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但公告期间无需停止出售股份。

  3、其它持股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4、深圳得融与北大资源承诺:对于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起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12个月)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博闻科技明示不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由深圳得融和北大资源按0.58:0.42的比例,在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书面意见后五日内,向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已承担的对价安排股份。深圳得融和北大资源代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后,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前,应取得深圳得融和北大资源的书面同意,并由博闻科技向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防范对策

  1、履约方式:本公司分别作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相关承诺人”)同意上交所和上海登记公司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对相关承诺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进行锁定,从技术上为相关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义务提供保证。

  2、履约时间:相关承诺人的履约时间自公司方案实施之日起,至各相关承诺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期满为止。

  3、履约能力分析:由于上交所和上海登记公司将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对相关承诺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进行锁定,相关承诺人在其相对应的锁定期内将无法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该部分股份,上述措施从技术上为相关承诺人履行上述承诺义务提供了保证,因此相关承诺人有能力履行上述承诺。

  4、履约风险防范对策:由于上交所和上海登记公司将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对相关承诺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进行锁定,相关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风险已得到合理规避。

  (三)承诺事项的履约担保安排

  由于上交所和上海登记公司将在上述承诺锁定期内对相关承诺人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进行锁定,故承诺事项不涉及履约担保安排。

  (四)承诺事项的违约责任

  相关承诺人若违反其各自承诺义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违约责任。

  (五)承诺人声明

  全体相关承诺人作出如下声明:本承诺人将严格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履行承诺责任,本承诺人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和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本次博闻科技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由博闻科技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提出。

  (一)提出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二)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有无权属争议、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本改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国有法人股股东云南省保山建材实业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2700万股中的1350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81%)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为其自身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自2003年2月13日至2004年2月12日。

  云南圣地曾于2003年7月18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2520万股,为保山华企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保山市分行的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该公司于2005年6月16日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005年6月15日,云南圣地和北大资源分别与昆明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签订了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云南圣地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2520万股全部质押给昆明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北大资源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2880万股全部质押给昆明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两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共5400万股,共同为云南圣地在昆明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证贴现额度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登记日为2005年6月16日。

  深圳得融将其持有的本公司全部社会法人股4050万股质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红塔支行,为云南大益普洱茶业有限公司在华夏红塔支行的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质押担保,质押登记日为2005年11月7日。

  截至本改革说明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未收到上述质押已解除的通知。

  此外,提出此次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本公司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行使所有权的情形,该等股份亦不存在权属争议。

  由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基本内容是对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送)股份,上述股份的质押并不影响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向流通股股东履行对价安排。

  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处理方案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改革,没有国内先例和国际经验可供借鉴,因此存在风险因素,主要为:

  (一)无法得到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风险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表决通过不仅需要参加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还需要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若未获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则本改革说明书所载方案将不能实施,本公司仍将保持现有的股权分置状态。

  对策:如果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则非流通股股东将重新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需要在三个月后再次委托公司董事会就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召集相关股东会议。

  (二)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风险和处理方案

  截至本改革说明书签署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42家,已有8家非流通股股股东同意参加博闻科技股权分置改革,该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合计持有公司非流通股127,440,000股,占总股本的64.31%,占非流通股总数的94.40%;尚有34家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方案,该部分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7,560,000股,占非流通股总数的5.60%。

  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起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非流通股股份禁售期(12个月)届满前十日,以书面形式向博闻科技明示不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由深圳得融和北大资源按0.58:0.42的比例,在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提出书面意见后五日内,向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偿付其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已承担的对价安排股份。深圳得融和北大资源代该等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后,该等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前,应取得深圳得融和北大资源的书面同意,并由博闻科技向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三)无法及时获得国资部门批准的风险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保山建材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国有法人股,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对该部分股份的处分尚需云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若在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未能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需延期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的,应当在相关股东会议网络投票开始前至少一个交易日发布延期公告。

  (四)市场波动和相关证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十分敏感,市场各方的观点、判断和对未来的预期差异很大,因此公司相关证券的价格可能会发生剧烈波动,使部分投资者蒙受损失。另外,若方案实施后的相关证券价格大幅下跌,可能导致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市值低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证券的市值。尽管没有证据能表明相关证券价格下跌是因实施本说明书所载方案造成的,但相关证券持有人都将蒙受证券价格下跌的损失。

  对策:本公司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多种渠道与公司流通股股东进行各种形式的沟通和交流,使公司流通股股东对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和公司投资价值有更为深入的了解,以降低投资风险。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及其结论意见

  (一)保荐意见结论

  公司聘请的保荐机构国都证券发表意见如下:

  “在博闻科技及其非流通股股东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相关承诺能够实现的前提下,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及内容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博闻科技非流通股股东为使所持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合理,并采取了充分的措施保护流通股股东等中小股东权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利于市场稳定和博闻科技的长远发展,基于上述理由,国都证券愿意推荐博闻科技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二)律师意见结论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如下:

  “博闻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管理办法》、《操作指引》、《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博闻科技具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主体资格与条件,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须的法律程序。博闻科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需经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尚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导致的股份变动尚需得到上交所确认。”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日

  保荐机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了使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能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协商,更好地推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定于2006年6月6日(周二)下午14:00-16:00与投资者进行网上交流,投资者网上交流网址:www.cs.com.cn (中证网)。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日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5月26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及传真方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06年5月3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7名,实际参会董事7名。公司全体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经参会董事对所提议案进行审议,一致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经合并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制定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公司以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流通股总股本63,18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3.737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送股1.387股,合计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定向转增(送)5.124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送3.0股。

  由于本次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和未分配利润定向送股是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为目的,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和未分配利润定向送股是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对价安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如果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未获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通过,则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和未分配利润定向送股方案将不会付诸实施。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该项议案将提交公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二、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征集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投票委托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于2006年6月26日召开的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委托。

  详见《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三、通过《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6年6月26日召开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具体内容详见《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表决结果: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赞成票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6年5月31日

  重要提示

  作为征集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博闻科技”)董事会向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以下简称“股东”)征集拟于2006 年6月26日召开的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报告书所述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报告书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声明

  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仅就2006年6月2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博闻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流通股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报告书。征集人保证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进行,本报告书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表,未有擅自发布信息的行为。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上市公司董事会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已签署本报告书,本报告书的履行不会违反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公司基本情况及本次征集事项

  1、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博闻科技

  股票代码:600883

  公司注册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黑石头

  邮政编码:678000

  设立时间:1990年6月5日

  上市时间:1995年12月8日

  联系电话:0871-7197370

  传    真:0871-7197694

  电子信箱:f883@163.com

  2、征集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6月26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的博闻科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权。

  三、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基本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需提交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为此,征集人于2006年6月2日公告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该通知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6月26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6月22日-2006年6月26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6月22 日至2006年6月26日每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云南昆明中玉酒店(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中路87号)。

  3、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 股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以上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流通股股东也可以按照本通知中的现场会议参加办法参加现场会议,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报告书旨在说明流通股股东委托董事会投票具体程序及相关事宜。

  4、具体情况

  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本日公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四、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对象:截至2006年6月15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2006年6月16日-2006年6月26日。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范围内的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股东委托投票权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号卡复印件;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权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云南昆明国际会展中心10-211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收件人:博闻科技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200

  电话:0871-7170283、7197370

  传真:087-7197694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权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董事会投票委托”。

  5、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将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按下述规则对提交文件进行审核及见证,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结果将提交征集人。

  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

  6、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

  7、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8、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在会议登记时间截止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赞成、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附件:股东授权董事会委托书(复印有效)

  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委托书

  本人【        】/本公司【        】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全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行为的原则、目的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报告书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本人/本公司可以亲自或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但除非授权委托已被撤销,否则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注:授权委托股东应决定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投票赞成、反对、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股东对该项征集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持有股数:                 股,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法人股东请填写其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联系电话:

  委托人(签字确认,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股票简称:博闻科技                         股票代码:6008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就其提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15日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6月26日下午14:00时

  4、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6月22日-2006年6月26日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6月22日至2006年6月26日每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云南昆明中玉酒店(云南省昆明市关上中路87号)。

  6、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7、提示公告

  本次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将在指定报刊上刊载两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提示公告,提示公告时间分别为2006年6月14日、2006年6月21日。

  8、会议出席对象

  (1)2006年6月1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上述日期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及见证律师。

  9、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公司董事会将在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公司股票停牌,并与本公司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2006年6月9日之前(含本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并申请公司股票于公告日下一交易日复牌。

  如果本公司未能在2006年6月9日之前(含本日)公告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本公司将刊登公告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公司股票于下一个交易日复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公司将向交易所申请会议延期。

  自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2006年6月16日),至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本公司股票也将申请停牌。

  二、审议事项

  审议事项为《关于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除需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需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以上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见本通知第五项内容。流通股股东委托董事会投票具体程序见《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三、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1、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的权利

  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就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利。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实施。

  2、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权分置改革权利的行使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以上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见本通知第五项内容。流通股股东委托董事会投票具体程序见《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流通股股东还可以按照本通知中的现场会议参加办法参加现场会议,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投票表决。

  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

  (2)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

  (3)未参与本次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或虽参与本次投票表决但投反对票的股东,如“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获得通过,仍需按表决结果执行。

  4、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征集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委托征集人重复投票,按《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的规定处理,委托人未按规定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以委托征集人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委托征集人重复投票,以委托征集人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征集人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为准。

  (5)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四、董事会投票委托的征集

  1、征集对象:截至2006年6月15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

  2、征集时间:2006年6月16日-2006年6月26日。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指定的报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请详见公司于本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的《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五、网络投票的技术条件和时间安排

  在股东会议上,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如下:

  1、相关股东会议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6年6月22日至2006年6月26日期间,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相关股东会议的投票代码:738883;投票简称:博闻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会议议案序号,1.00 元代表本议案,以1.00 元的价格予以申报。如下表: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如下表所示。

  

  4、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六、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授权代理人持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6年6月16日至2006年6月25日,上午9:00 至11:00,下午13:00 至17:00,逾期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云南昆明国际会展中心10-211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5、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庆宏、赵艳虹、杨雪梅、雷妍

  电话:0871-7170283、7197370

  传真:087-7197694

  联系地址:云南昆明国际会展中心10-211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650200

  6、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七、其它事项

  1、出席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的费用自理。

  2、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特此公告。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日

  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复印有效)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公司(本人)出席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并代为行使全部议案的表决权。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编号:临2006-14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召开股权分置改革投资者网上交流会的通知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编号:临2006-15

  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83            证券简称:博闻科技         编号:临20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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