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发布
[□本报记者 袁靖 秦媛娜] 2006-06-03 00:00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资料图
  □本报记者 袁靖 秦媛娜

  

  昨日,央行正式发布《外汇一级交易商准入指引》(下称《指引》)。

  《指引》规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交易的对手方,只有具备外汇指定银行,遵守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规定,符合监管当局的各项监管指标要求,信用状况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标准,上一会计年度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外汇交易量排名前列,有能力并承诺履行外汇一级交易商的各项义务的金融机构,才能向央行申请外汇一级交易商资格。

  同时,一级交易商不得操纵市场价格、需要及时报告重大突发事件、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结售汇数量、分析报告等有关信息,并要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履行做市义务等。

  《指引》规定,央行每年将对外汇一级交易商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外汇一级交易商,中国人民银行将要求其改进并在6个月后重新进行评估,重新评估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外汇一级交易商资格。《指引》还规定,被取消或自动放弃外汇一级交易商资格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外汇一级交易商资格。

  业内人士指出,这不仅是一项国际惯例,更是做市商制度推出后的一种水到渠成的制度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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