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83 证券简称:*ST托普 公告编号:20060529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浙江新普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及金华电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
1、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收到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传真的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仲裁委员会(2006)金裁经字第034号裁决书,于200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在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托普科技发展公司工会工作委员会持有的四川托普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共15238000股。
3、备查文件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金中民执字第199-1号《民事裁定书》。
二、鞍山科技大学(以下简称:鞍山科大)诉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教育)合作协议纠纷仲裁一案。
1、本次仲裁的受理情况
鞍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2、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成都教育传真的鞍山科大《仲裁申请书》,内容如下:
2003年10月24日,鞍山科大与成都教育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关于合作创办鞍山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协议》。校址选在鞍山市千山中路200号。协议生效后,鞍山科大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成都教育却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只投入极少的资金,没有投入办学所需的土地、基建、教学科研设施、宿舍及其它辅助设施等,成立后的信息技术学院不得不依托鞍山科大,并利用自身的办学收入,为他人垫款建设房屋,并利用其房屋作为办学用房,购置办学设备,维持至今。由于成都教育投入极少,严重违约,而现有的条件已无法达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新办学标准条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鉴于上述情况,鞍山科大于2005年10月13日向成都教育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秉楠发出了《解除合作办学通知》,成都教育法定代表人杨秉楠收到此书面通知后,对成都教育及其本人目前的状况作了说明,并有保留地提出了回复意见。其回复内容表明,双方对合作关系的解除,存在异议。
鞍山科大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九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关于举办鞍山科技大学托普软件学院的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成都教育时已经解除,并且由于成都教育作为鞍山科大信息技术学院的股东资格,是以与鞍山科大合作办学为基础,故双方合作关系解除后,成都教育其股东资格自然丧失。
依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鞍山科大特提出仲裁请求,请求仲裁机构依法确认,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仲裁请求为:
(1)请求确认鞍山科大与成都教育之间签订的《关于合作创办鞍山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协议》解除;
(2)请求依法确认鞍山科大与成都托普教育之间合作关系解除后,成都教育在鞍山科大信息技术学院的股东资格自然丧失;
(3)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3、备查文件
鞍山科大《仲裁申请书》。
三、鞍山科技大学(以下简称:鞍山科大)诉成都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教育)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1、本次诉讼的受理情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于2006年5月25日收到控股子公司成都托普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教育)传真的鞍山科大《民事起诉状》,内容如下:
2003年4月25日,为响应国家科教兴国的号召,按照省教育厅关于举办软件学院的原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关于举办鞍山科技大学信息技术学院的协议》。校址选在鞍山市高新区托普软件东北基地。
该协议生效后,鞍山科大依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成都教育却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的义务,没有投入办学所需的资金(土地、基建、教学科研设施、宿舍及其它辅助设施等),成立后的托普软件学院不得不与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用教学用房及其它辅助建筑设施。后期由于租用的教学用房及其它辅助建筑设施不能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托普软件学院又不得不利用办学收入,为托普东北软件园(鞍山)有限公司垫款建设房屋,才维持至今。由于成都教育没有投入,严重违约,现有的条件,已无法达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新办学标准条件,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鉴于上述情况,鞍山科大于2005年10月13日向成都教育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秉楠发出了《解除合作办学通知》,成都教育法定代表人杨秉楠收到此书面通知后,对成都教育及其本人目前的状况作了说明,并有保留地提出了回复意见。
成都教育的回复内容表明,其对双方合作办学关系的解除,存在异议。鞍山科大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和九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关于举办鞍山科技大学托普软件学院的协议》自解除通知到达成都教育时已经解除。所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将于2006年6月21日在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
3、备查文件
鞍山科大《民事起诉状》及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三初字第231号《传票》。
四、本公司目前不存在需要披露而尚未披露的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