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 2006-06-03 00:00

 

  证券代码:600786  证券简称:东方锅炉  编号:临2006-021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2日在四川省自贡市五星街黄桷坪路150号公司本部举行(现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数2988275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4435%(其中流通股股东2人,股份总数1235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非流通股东1人,股份298815244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404%),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李太顺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投票表决方式对提案进行了审议,形成如下决议事项:

  ㈠通过补选公司两名董事的议案:

  张晓仑:赞成29882759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徐鹏:赞成29882759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

  出席会议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均表示赞成。

  ㈡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298827594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的100%。出席会议的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均表示赞成。

  三、公证或者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启军、梁光超到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提案和通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披露公告所需报备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主持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0786  证券简称:东方锅炉  编号:临2006-022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度第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年度召开第3次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已于2006年5月22日以送达和电话、传真结合的方式发出。2006年6月2日上午在公司本部召开了会议,应到会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2名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规、本《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李太顺先生和新任董事长张晓仑先生先后主持。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事项。

  1.补选张晓仑先生为公司董事长。

  2.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董事会聘任田月华女士为董事会秘书,聘任姚志光先生为证券事务代表。贺建强先生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

  田月华女士已于2005年5月参加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二十九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四名独立董事对上述人事安排均投赞成票。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日

  附: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姚志光,男,43岁,大专学历。历任东方锅炉厂团委干事;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

  田月华简历已于2006年4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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