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封转开”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2006-06-05 00:00

 

  专家称,目前依法实施还缺乏可操作性细则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封闭式基金到期“封转开”的解决思路正在逐渐清晰起来,“依法办事”、“持有人大会履行重大决策权”以及“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或将成为三大原则。

  基金“封转开”事实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副组长曹凤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基金“封转开”的问题,“一切只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办。”

  2004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封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65条规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具体说,只要持有33.33%以上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表决通过,并经证监会核准,封闭式基金即可实现向开放式基金的转型。

  但是,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基金“封转开”的具体操作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一位专家如此表示。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经33.33%以上份额基金持有人的表决通过,以及证监会的核准成为基金“封转开”的两个必要的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基金“封转开”的情况较为复杂,对市场的影响很大,因此监管部门在处理上就会非常谨慎。

  如正在积极推进“封转开”的基金兴业,距离到期日已不到半年,然而截至目前,杳无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迹象。

  华夏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张后奇的解释是,像基金“封转开”这类对市场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事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是要先经过主管部门的认可,然后才能召开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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