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最低工资水平能解决什么问题
[□邓聿文] 2006-06-05 00:00

 

  □邓聿文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布消息,该市最低工资标准将从7月1日起调高至每月810元,比上年度增长17.4%。前不久,某周刊引述深圳专家的话说,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该专家的言论及其报道引起了全总、劳动部以及舆论和社会的极大关注,几乎所有的评论都对此提出了批评。批评者的主要理由是,最低工资过低既有损公平又损效率,同时还不利于劳动力自身的再生产以及启动内需,等等。

  不能说这些批评没有道理,在可能的情况下,的确需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那些无一技之长的弱势劳动者权益,让所有的人都能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但是,愿望的良好是一回事,实际生活中能否实现又是另一回事。我不赞同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搞成一场作秀,在我看来,全国各省市———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的“最低工资”低于国家标准,这一事实存在本身就说明,至少在现阶段,要把最低工资提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水平是不现实的。

  为什么这么说?我想请批评者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在劳动力市场过剩的情况下,对那些无技术专长的劳动者来说,是获得劳动权———更直白地讲,是饭碗重要,还是提高最低工资重要?如果我是这样一个劳动者,我肯定会选择前者。经济学早已证明,如果一个地方最低工资下限位于市场均衡工资之上,也即最低工资标准过高,将迫使用工单位为降低工资成本而削减用工数量,从而导致失业的增加,尤其是不熟练劳动者的失业增加。同时,用工单位为了规避制度的制约,还会想方设法“寻租”,而劳动者为找到一份满意的工作,也不得不付出更大的搜寻成本。

  这里的关键在于市场均衡工资。若均衡工资本身很低,最低工资再怎么提高,也不可能高到哪儿去;若均衡工资本身很高,即使不提高最低工资,也不会低到哪儿去。那么,如何来衡量市场均衡工资?可以农民的农业收入作为参照。因为,在中国拿最低工资的人,主要是少数农民工。据估算,刨去各种非农收入,农民平均的年农业收入大概2500元,每月合240元左右。如此看来,这一收入水平大大低于目前所有省市规定的最低工资,但这才是农民外出打工决定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时的真实的机会成本。换言之,只要农民的收入水平没有大的提高,在劳动力市场供远大于求的形势下,就会有人愿意接受每月工资等于或略高于240元的工作,从而使最低工资制度形同虚设。

  一些人可能会反驳我没有把在城市生活的成本算进去。的确,同样的一块钱,城市的生活成本要远高于农村。但问题也在于,能够接受每月工资等于或略高于240元工作的农民工毕竟是极少数。而一些人之所以愿意接受240元的工作,我猜想他在农村的农业收入肯定达不到这个数。

  由此可见,工资的形成还是应该遵循市场原则、由劳资双方谈判决定,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背离了充分就业的均衡价格,只会将愿意接受更低工资的劳动者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而名义上的高工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所以,考虑到中国过剩的劳动力和单一的劳动力结构以及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其最低工资必然会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从政府来说,应该允许人们特别是农民工按自主决策的原则接受高于农村平均劳动报酬再加转移成本的任何工资水平。如果过于积极地推进“最低工资标准”并提高该标准,事实上它会将所有生产能力低于最低工资贡献的人排斥于劳动力市场的大门之外,从而不利于这部分最需要劳动机会的群体其民生状况的改善。

  至于那些已经在就业队伍中的人员的利益如何来保护,最好的办法也不是建立并提高最低工资制度,而是在单个劳动者不具备与资方足够谈判地位的时候,政府通过加强工会的作用,使工会真正代表工人,这才是实现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根本办法。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充其量只是一种辅助措施,并不能从根子上改变劳动者在劳资双方谈判中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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