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支付应走向法制化
[□林江枰] 2006-06-05 00:00

 

  □林江枰

  

  在6月3日的“中国科学与人文”论坛上,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对中央转移支付提出了质疑:中央转移支付从中央部门一直流到村庄,渠道很长,这个水渠是要“渗水”和被“截流”的,有时候水流到村里面就没有了。李金华透露,中央转移支付有一半以上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完全脱离了人大的监督,有的甚至脱离了政府的监督。

  近年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财政投入逐年增加:2000年投入800亿元,2001年多于1000亿元,2002年的投入已经大于4025个亿,到2005年,中央实际转移支付已达到7733亿元。但是,问题也在增多。“渗水”、“截流”、“下落不明”甚至腐败等等问题,日益突出。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律监督缺位造成的。

  当今世界,凡是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国家,无不是以法律来作保障的。我国转移支付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大多可以归结到事权不明确、问责不力等方面,而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使财政转移支付步入法制化轨道。

  科学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是建立规范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我国目前对财权的划分比较明确,但对事权的界定模糊不清。李金华审计长说,“要对地方进行规范的转移支付,就必须把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得非常清楚。”而对事权的确认,只有通过法律的形式才更有权威。事实上,西方国家也大都是以法来明确事权的。比如,德国的《基本法》对各级政府事权划分的原则是:为了普遍的利益必须统一进行处理的事务,由联邦政府负责;其他的事务原则上由各州和地方政府负责。如此划分,一目了然。

  转移支付的计算也需用法律来规范。比如,为了照顾各个地方的既得利益,从1994年起,中央对各地区的税收返采用了基数法,形成了一省一率、一省一额的转移支付制度,缺乏合理的衡量标准,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充足的空间。这样一来,哪个地方会“跑关系”,哪个地方得到的拨款就多,各地驻京办事处就被赋予了这样的职责。中央转移支付款项掌握在各个部委手中,它们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是“驻京办”的重点公关对象。“驻京办”跑“部”“钱”进,为本地争取拨款,这不仅导致了转移支付的畸形运行,也助长了腐败。

  而世界发达国家,大都依法明确规范了转移支付的数额,消除了暗箱操作存在的空间。比如,日本的《地方预算法》,对各类拨款的主要测算依据和具体的补助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德国,转移支付的系数须由立法机构讨论确定,法律明确规定了转移支付的目的、范围及相关技术性的比例。美国更“省事”,它们采取人均收入法来确定转移支付金额,操作简单、易行。

  在我国制度运行依然不够规范、反腐形势依然严峻的今天,采用世界上普遍实行的“因素法”,通过一定的公式来核定拨款额,可以大大减少人为因素,缩减部委的自由裁量权,使转移支出更加科学与规范。同时,也需要依法构筑起严厉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转移支付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对在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以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到刀刃上,大大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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