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26条意见 规范上市公司内控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06-05 00:00

 

  □本报记者 王璐

  

  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今日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指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上市公司应从2006年年度报告起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是指上市公司为了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战略制定和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予以管理的相关制度安排。我国上市公司近来频繁出现内部失控的现象,特别表现在对控股子公司的失控和金融衍生品投资的失控,因此,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风险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

  2005年11月2日颁布的《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上证所据此编制并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据介绍,该《指引》主要借鉴了国际上权威内部控制研究机构———国际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COSO委员会的《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构建了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框架。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结合运作经验,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

  该《指引》分为六章,共三十五条。《指引》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以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的责任,要求在上证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果与效率,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确保公司行为合法合规。

  根据《指引》内容来看,上证所将主要通过信息披露监管来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内部控制。首先,《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监督,并指定定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该部门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其负责人的任免可由董事会决定。其次,《指引》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发生重大的内部控制风险时,还应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最后,根据《意见》的规定,《指引》要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估报告,并要求外部审计进行核实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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