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律师收费即将调整
[□实习记者 何鹏] 2006-06-05 00:00

 

  □实习记者 何鹏

  

  规范收费的重拳打向了律师服务业。近日,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五部委联合召开全国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电视电话会议,就完善律师收费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对于证券市场而言,今后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原告支付的律师费将有所下调,而在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各种非诉讼服务中,律师与客户的博弈空间将更加充分。

  赔偿诉讼按指导价收费

  发改委、司法部4月份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等五类法律服务中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曾为126位银广夏虚假陈述案原告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告诉记者,由于证券民事赔偿纠纷诉讼在广义上也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所以在今年12月1日新《办法》生效之后,律师再提供此类法律服务,也将适用于政府指导价。

  《办法》规定,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虽然我国近些年人均收入有较大增长,但是由于五部委已经明确指出,严禁借修订办法和收费标准之机提高收费标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过高收费标准,要坚决降下来,所以有专家分析,各地将要陆续出台的收费标准可能会低于现行标准。

  涉证券诉讼严禁风险代理

  《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陶律师表示,风险代理,是指以诉讼结果或者其他法律服务的结果作为收费依据,这种收费方式非常普遍,即便在有关证券诉讼的法律服务中也大量存在,而具体的收费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一方超过10人的即为群体性案件,而涉及证券的民事赔偿纠纷原告一方当事人往往众多,完全符合群体性诉讼的特征,所以今后对这类案件的收费就不能再适用风险代理。”陶雨生说。

  非诉业务收费全面规范

  据了解,律师服务总体上分为两种: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律师代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属于前者,而证券市场大量存在的为证券发行和再融资等专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为上市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属于非诉业务。

  《办法》规定,律师在非诉业务中提供法律服务时实行协商确定的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将主要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由于此前北京等地对律师进行非诉业务也规定了收费标准,而此次完全由市场定价,所以陶雨生认为,今后律师在这些业务中与客户协商博弈的空加将更加充分。

  但陶雨生同时表示,因为《办法》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序,完善了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并提出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所以对律师收费的积极作用更体现在引导和规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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