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核,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公司预计2005年净利润比2004年下降70%左右,但未在2005年第三季度季报中予以披露,也未按照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业绩预告,直到2006年4月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
2、公司于2002年为控股股东甘肃省武威荣华工贸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甘肃荣华味精有限公司15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4年公司为广州市银树食品有限公司6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于上述担保,公司均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担保事宜公司直到2006年4月8日才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6.3条、10.2.4条、11.3.1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该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张严德、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程浩、董事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独立董事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总经理刘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李清华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甘肃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