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放宽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制
[] 2006-06-07 00:00

 

  □新华社电

  

  记者6日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部分规定作了调整,如允许保险机构进行外币间的兑换,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等。

  《通知》中明确,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币与外币间的兑换,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

  《通知》还将保险经营机构以外汇收取保费的原规定,调整为“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但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将保险经营机构以自有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原规定,调整为“可凭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

  另外,《通知》还取消了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明确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准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时,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持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相关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手续。”

  《通知》已从200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3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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