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 2006-06-07 00:00

 

  股票简称:北方股份            证券代码:600262            公告编号:临2006-018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或修改的情况;

  2、公司将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商务部批准后,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6月5日下午1: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6月1日—6月5日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5月25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方股份大厦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树清先生

  6、议案: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7、现场会议会期:半天

  8、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28人,代表股份94,040,0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32%。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非流通股股份72,22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份总数的62.80%,占公司总股份的42.48%。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24人,代表股份21,820,0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84%,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9.67%。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590,21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7%。其中委托董事会参与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5人,委托股份16,6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03%;

  (2)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615人,代表股份21,229,81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8.6%。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结果

  (一)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为《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其要点如下:

  1、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为使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拟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股票加现金作为对价安排。全体境内非流通股股东向本方案实施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股票11,000,000股;境外非流通股股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现金26,620,000元人民币。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股票2.0股、现金4.84元。等价送达率相当于每10股获得3.2股(参照股改后公司二级市场股票理论价格4.06元/股)。

  2、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所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其上市交易及转让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二)议案表决结果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4,040,025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21,820,025股。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93,038,483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3 %;反对票1,001,542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弃权票0股。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20,818,48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41%;反对票1,001,542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59%;弃权票0股。

  3、表决结果: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六、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郭栋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北方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出具的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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