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华经营范围将扩大
[] 2006-06-08 00:00

 

  □据新华社电

  

  自7月1日起,我国将扩大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华经营范围。这是日前商务部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以下称《补充规定》)中公布的。

  根据《补充规定》的内容,允许投资性公司承接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投资性公司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应符合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投资性公司出口产品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投资性公司可通过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批发方式在国内销售其进口及在国内采购的商品;特殊商品及以零售和特许经营方式销售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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