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福春在“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上讲话 本报记者 周翀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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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中将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制定具体处罚措施 ■国务院将颁布关于独立董事的若干规定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作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基础和保障,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昨天举办的“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上特别强调指出,各家上市公司应抱着“破釜沉舟”的态度,确保股权分置改革及上市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清欠工作在年内完成。
范福春说,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上市公司的清欠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年内完成这项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他强调,对于在年内如期完成清欠工作的上市公司,将既往不咎。如果未能如期完成,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作为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范福春要求,下半年,董事长要抓好讨债追钱,开展攻坚的清欠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召集人的作用,带领全体董事维护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防止上市公司“失血”的角度,切实全力推进清欠工作。
《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可侵犯,挪用或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实际上就是侵犯法人财产权。范福春指出,尽管《公司法》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予以了了明确禁止,但《刑法》中并未对如何处置做出相应具体规定,无法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罚。
针对这一现状,范福春表示,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机关及立法机构的关注。今年下半年即将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将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出台具体的法律处罚措施。
在谈到股权分置改革时,范福春指出,目前这一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胜利。总体来说,到目前为止,股权分置改革的进展情况比较顺利,取得全面胜利指日可待。
同时,范福春也要求,还没有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立即行动起来,提高紧迫感,加快股改的推进速度。在这一过程中,上市公司董事长应采取向董事会提出预案的形式,协调大股东、流通股股东等关系,切实担负起推进股权分置改革的责任。
经过对十多年来对上市公司行为监管工作的总结,范福春提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主要存在四种类型,成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大障碍。
一是无知违规,即由于种种原因的局限,一些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对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从而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惯性违规,即部分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曾就职于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中。在担当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后,思维模式仍然停留在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工作方式当中,而不是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来思考问题、开展工作,因而出现的违规行为。
三是被动违规。由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自己的控制权利,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无法有效地抵制造成的违规。如违规占用上市资金这类行为,就是被动违规。
四是恶意违规。
在谈到相应的监管对策时,范福春表示,在出现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当中,惯性违规和无知违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通过培训学习,使前两种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强有力的监管,使被动违规行为得到遏制;通过严格执法,使恶性违规行为受到打击和惩处。
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范福春建议,关键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八大”关系: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和董事会、经理与监事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董事会和控股股东、董事长与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八大关系。
范福春透露,国务院不久将颁布关于独立董事方面的若干规定,目前这一文件已由证监会上报至国务院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