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发布 农村合作金融社团贷款指引
[□本报记者 唐昆] 2006-06-08 00:00

 

  □本报记者 唐昆

  

  昨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以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

  所谓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银监会强调,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当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

  在期限上,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社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社团贷款实行“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社团贷款前期的筹组由牵头社负责,经过贷前调查,受理贷款申请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为需通过社团贷款方式发放贷款的,经与贷款申请人协商后,向其提交附有贷款条件清单的贷款安排建议书。

  针对可能出现的不良贷款,银监会要求:社团贷款划为不良贷款,或目前虽被划为关注类,但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影响贷款本息偿还时间,代理社应迅速组织召开社团会议,确定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方案,并委托代理社实施。

  社团债权如到期无法得到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清偿,应通过代理社向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追索。 在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借款人被宣布破产并被清算,各成员社按债权比例同等受偿。

  当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所欠贷款的,各成员社按其在社团贷款中所占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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