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式储蓄国债代销有规可循
[□本报记者 秦媛娜] 2006-06-08 00:00

 

  □本报记者 秦媛娜

  

  昨日,财政部和央行共同发布了《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管理办法(试行)》,从而预示着酝酿已久的电子式储蓄国债即将面市。

  管理办法所指的电子式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我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购买电子式储蓄国债时,需在个人国债账户开户行指定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资金清算账户与个人国债账户的开户人应为同一人。电子式储蓄国债以100元为单位办理各项业务,并按单期国债设单个个人国债账户最低、最高购买限制额。

  首批储蓄国债(电子式)代销试点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北京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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