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 2006-06-08 00:00

 

  证券代码:600691      证券简称:ST东碳 编号:临2006-16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本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公司经理层于2006年6月6日报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诉本公司向原中国银行自贡市分行借款1201万元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纠纷一案(详见2005年5月17日、2005年10月29日《上海证券报》),由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不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06)川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变更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借款本金1201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利息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为: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偿还借款本金1201万元有利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从借款发生时起算,合同期外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自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要求被告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在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对担保物“东碳大厦”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第一审案件受理费7万元、财产保全费6万元、其他诉讼费1万元,共计14万元,由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8万元,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万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4万元,由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万元,成都西部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判决将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同原告方就逾期贷款事项进行磋商,以求得妥善解决。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民事判决书

  东新电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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