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证券市场幕后人物难逃“禁入”制裁
[□本报记者 杨大泉] 2006-06-09 00:00

 

  证监会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发行人、上市公司、券商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事

  □本报记者 杨大泉

  

  躲在幕后、进行遥控指挥并危害证券市场的元凶们,将再难逃避法规的制裁。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称,对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存在的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这个规定自7月10日起施行。

  这是证监会首次扩大证券市场禁入人员的范围。1997年3月实施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证券服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

  此次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除了扩大市场禁入范围,还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标准。首先,将禁入期限划分为3至5年、5至10年和终身三个档次,并明确了适用各档次的相应条件。其次,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对共同违法中负不同责任人员的责任承担作了区分。业内人士认为,对市场禁入措施适用标准的明确和细化规定,不仅有助于实现执法的规范化、透明化,促进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法律效果的发挥,而且也充分体现了根据案件情况,有重点、有区别,轻重合宜、宽严有度的科学执法政策。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同时明确了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法律效果。有关责任人员在禁入期内,除不得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详见A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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