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江枰
针对当前土地违法出现的新动向和土地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国土资源部紧急要求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份公开、依法、严肃查处3起以上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年底前要达到8起以上。
执法指标如此“量化”,显出国土资源部面对土地违法现象日益严重的焦躁和无奈。违法必究是我国执法者所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依照这个原则,只要是违法行为,就应严肃查处,何须“量化”?透过这一点,我们不难看出,土地违法现象的泛滥,已经令执法者何等的尴尬。倘若真正做到违法必究,何至于此?
那么,国土资源部为何如此确信,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能在今年6月份发现3起以上严重土地违法案件,年底前达到8起以上呢?———这是严肃查处的前提。原来,国土资源部是基于下列事实:土地违法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国土资源部通过对2004年9月以来的用地进行检查发现,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且“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有关”。而另一个数据显示:在《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的7年(1999年至2005年)中,全国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100多万件,涉及土地面积近500多万亩。
那么,是《土地管理法》没有作出惩戒规定吗?事实上,无论新老《土地管理法》,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这条规定,那些越权批地的地方政府官员,将面临行政处分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双重惩处,遗憾的是,法律规定并未得到认真执行,这导致了法律的悬空。进而,促使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铤而走险———实际上已没有“险”可言,以至于发展到今天法不责众的地步,违法成本降低到了最低限度。
这其中,既有地方政府的责任,也有国土资源部门的责任。众所周知,从2005年1月起,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从由地方政府管理,改为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官员将主要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以摆脱地方政府的掣肘,保证政令更加畅通,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但是,从现在的效果来看,垂直管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没有阻止住土地违法行为的蔓延,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因而,将板子全都打在地方政府身上是说不过去的,国土资源部门也有失职之责。查处指标量化,不仅没有显出国土资源部门的严厉,反而更多地显出了他们的无奈———倘若一个地方严重土地违法案件数百起,仅查处8起,是否就完成了国土资源部下达的“指标”?
查处指标“量化”,充分暴露出了土地违法问题的严峻性,倘若这一局面持续下去,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