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严防股改“作弊”
[□本报记者 黄金滔] 2006-06-09 00:00

 

  □本报记者 黄金滔

  

  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机构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这是深交所日前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19号―相关股东会议(二)》所指出的。深交所发布该备忘录旨在进一步规范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有关事项。

  19号备忘录就目前相关股东会议表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等所持流通股应回避表决的情形,对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及代理委托投票、见证律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格式提出了规范要求。

  据悉,去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等五部委曾联合颁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机构投资者,自觉维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稳定发展的长远利益。

  去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也规定: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其他投资者正常决策,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或者进行不正当利益交换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责任人员为市场禁入者,一定时期或者永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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