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将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2006-06-09 00:00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的新设将为制止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推进清欠工作提供更为强大的法律武器。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被列入刑法,“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而刑法修正案(六)亦将在近几个月内颁布实施。

  《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可侵犯。上市公司的资产由股东出资构成的,挪用或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从法律层面上来说就是侵犯法人财产权。尽管《公司法》已经对这类行为给予了明确禁止,但并未对相关民事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而《刑法》对侵占行为的处置亦尚无明确规定。当上市公司出现这类问题时,监管部门缺乏“严刑重典”的制止或处罚手段。因此,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将为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供有力武器。

  此前披露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提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损失特别重大的,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期。这是我国首次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刑事责任予以明确;在新《公司法》中,相关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已经明确。

  据悉,对“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证监会曾于2004年起草过一个法条版本,相关法条内容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经理、副经理和其他负责管理人员……明知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恶意使用表决权、公司财产或者信用……造成上市公司损失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以上罚金。”几种犯罪行为包括:“提供担保的,进行关联交易的,将资金借贷给他人的,以及其他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指使前款所列人员或者与其共谋、策划进行前款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活动的,以共犯论处。”

  与此同时,证监会在公司清欠不力,“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将鼓励有关方面拿起法律武器,寻求司法救济。具体说来,不仅上市公司董事会、经营层有权起诉大股东,寻求损害赔偿,而且当董事会、经营层对清欠工作不作为时,中小股东也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并同时追究董事会、经营层的不作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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