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法律架构逐渐清晰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2006-06-09 00:00

 

  在全流通机制下,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将出现三方面的重大变化:一是控制权转让方式多样化;二是公司股价表现成为并购的驱动力;三是股权作为并购重组的工具将被普遍采用。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记者获悉,以新两法为法律基础、将出台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为法规依据、刚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核心的并购重组法律架构将逐渐清晰。

  上述法律架构中,除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办法外,将考虑制订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管理办法》,分别厘清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吸收合并等问题;股份回购管理办法正在考虑修订,在原办法规定了针对流通股回购事宜的基础上,就一些“更加复杂的情形”作出规范;与收购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准则也将进一步修订;同时,还将考虑制订征集代理投票权办法。

  最近以来,一些针对上市公司控制权进行的争夺活动比较活跃,对于并购办法中为何没有作出特别明确规定的反收购活动,有关人士表示,考虑这类问题的出发点,应是在反收购与股东、高管诚信责任间寻求平衡———反收购措施中有些做法并非市场化的行为,如“金色降落伞”、“焦土政策”等,有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与股东、高管诚信责任不相匹配的嫌疑,但究竟对这类行为限制到什么程度,如何认定这类行为的合理性,则需要一段时间的实践,再做考量。

  并购办法发布前后,市场上的并购创新活动风生水起,换股合并、定向发行、定向回购等创新方式层出不穷。有关人士认为,在全流通机制下,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将出现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一是控制权转让方式多样化。全流通后,公司股权结构逐渐分散,控制权转让有可以参照的市场价格,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要约收购将增多,征集投票权也将成为争夺控制权的手段。

  二是公司股价表现成为并购的驱动力。全流通后,两类股东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以股价衡量公司价值的机制将形成,股东价值的驱动因素对控股股东及管理层变得异常重要,管理层面临来自内部经营管理和外部控制权争夺,特别是外部敌意收购的双重压力。

  三是股权作为并购重组的工具将被普遍采用。上市公司可以股权为手段进行行业间或跨行业的收购兼并;绩差公司可引入有实力的重组方,由重组方注入资产换得股权,将收购与资产重组相结合,实现反向收购;集团公司可借助股权手段,实现整体上市;行业龙头间,可以股权手段进行吸收合并,进行超级规模的大型并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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