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审核将设前置程序 不达要求一票否决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2006-06-09 00:00

 

  我国以新两法为法律基础,以刚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为核心的并购重组法律架构将逐渐清晰。

  张大伟 制图

  再融资事项审核将设置前置程序,即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拥有一票否决权,如公司未达相关监管要求,再融资审核将难以通过。

  在融资企业发布董事会决议之初,监管部门就安排专人关注其信息披露,收集市场反应,同时利用提前介入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本报记者 周翀 商文

  

  记者获悉,今后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事项的审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将特别关注大股东是否和上市公司“一条心”,是否利用两类股东利益趋向一致的机会,把核心资产、核心管理团队注入上市公司。今后,凡大股东和上市公司存在较严重的同业竞争、上下游关联交易情形,将要求保荐人不能提交融资申请。

  据悉,再融资事项审核将设置前置程序,即上市公司监管部门拥有一票否决权,如公司未达相关监管要求,再融资审核将难以通过。

  业内专家认为,在全流通的市场环境下,上述理念和措施的实行,将使再融资对大股东和上市公司的作用,由以往的重圈钱转向重结构调整、重增长后劲和重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近期以来,监管部门也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了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实现主营业务的整体上市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再融资办法对财务指标要求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发行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以增发为例,其净资产收益率要求由过去的10%降低到6%,根据2004年的数据计算,该标准的降低,使得符合增发要求公司从300家增加到500家。但与此同时,信息披露真实性、保荐人的作用等方面的要求也将大大提高。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将必须作出明确结论,严格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据悉,监管部门也将改变服务和监管的理念,将监管关口前移,在发布董事会决议之初,就安排专人关注融资企业的信息披露,收集市场反应,同时利用提前介入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

  新的再融资办法实施以来,市场已经显现出一些积极变化,例如:在增发过程中,机构投资者表现活跃,投资者结构得到很大改善,由于具备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机构投资者对一些投资价值较高的公司表现出较高的认同感,虽然增发价格不再根据市价打折,但是机构投资者普遍认为网下配售将大大降低建仓成本,好过在二级市场买入建仓;同时,机构投资者的介入客观上也形成了对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把关,中小投资者可以据此搭上“便车”。总而言之,企业投资价值对再融资效果的市场化制约作用得到初步显现,“今后采取增发方式进行再融资的公司,必然是有价值,有投资潜力,有好项目、好团队的公司。”

  同样的积极效应也体现在配股方面,由于需要大股东在配股实施前承诺认购数量,以及引入了发行失败措施,以往大股东“举手弃配”等突出问题有望得到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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