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金融机构须守《消费者保护法》
[] 2006-06-09 00:00

 

  巴西联邦最高法院7日作出裁决,要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处理与客户关系时必须遵守《消费者保护法》。

  巴西《消费者保护法》于1990年生效,禁止企业在合同中强加“霸王条款”。2001年,代表银行界的巴西全国金融体系联合会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在银行业实施《消费者保护法》,并要求根据宪法另外制定规范银行业的法律。该案2002年开始审理,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根据巴西《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如果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收取了不该收的费用,消费者有权获得两倍的赔偿。该法禁止银行在合同中强加“霸王条款”,所有“霸王条款”均被视为无效;合同签署前必须事先交给消费者审阅,否则消费者可以不遵守该合同;如果对合同条款出现争议,采用对消费者最有利的解释。

  该法还规定,消费者提前偿还贷款时,银行必须按比例扣除利息和其他收费。未经消费者事先申请,银行不得向消费者派发信用卡等产品。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出现纠纷时,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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