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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兴庭和
控股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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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10 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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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9月22日的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3日出具《承诺函》及补充说明,就其下属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止对上市公司债务76488万元的解决进行承诺:承诺提供相当价值的资产进行担保,且该等资产将不会抵押给第三方;该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天海集团拥有的位于天津港南疆码头附近区域的土地及附属资产,其中土地面积约为18万平方米、房屋面积约为4万平方米,并预计于2005年底之前完成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等相关工作。 截至目前,该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公司董事长兼控股股东董事长宋兴庭未能勤勉尽责,对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第3.1.5条的有关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天津市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宋兴庭和控股股东天津市天海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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