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清理整顿涉及出租车的收费
[] 2006-06-10 00:00

 

  □实习记者 刘菲 记者 卢晓平

  

  为配合新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进一步开展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

  《通知》指出,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为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减免收费基金,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强化监督机制。

  将取消省(区、市)以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涉及出租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及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出台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等。

  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各地不得向出租车企业和司机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也不得收取公路客运附加费。

  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出租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并按照省级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具体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再对出租车进行尾气、噪声等各种强制性检测并收取费用。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应于8月1日前将本地区的清理整顿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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