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 2006-012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数量:4700万元 累计为其担保数量:6900万元
●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29400万元。
●本公司逾期对外担保:14500万元。
●本次担保在董事会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本公司与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海利)签署的《贷款互保框架协议书》, 在该《贷款互保框架协议书》的担保金额内,本公司为海湖南海利担保情况如下:
1、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沙东塘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于2006年3月14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湖南海利向工商银行贷款120 0万元整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壹年(2006年3月14日至2007年3月13日)。
2、与工商银行于2006年3月21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湖南海利向工商银行贷款2000万元整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壹年(2006年3月21日至2007年3月19日)。
3、与工商银行于2006年3月31日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为湖南海利向工商银行贷款1500万元整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壹年(2006年3月31日至2007年2月29日)。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海利化工证券代码为600731,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251号;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经营范围:农药、化肥和化工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的分析、检测;化工设计、化工环境评价及监测;化工技术研究及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来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兼营:仪器、仪表、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及器材、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百货、房地产及政策允许的化工原料销售;饮食服务。注册资本:256,314,098元。截至2006年12月31日,海利化工总资产129,725.79万元,负债总额67,319.1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1.89%,净资产5,906.44万元,2006年1-12月的净利润770.40万元。
海利化工不是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持有人或本公司持有人的关联方、控股子公司和附属企业,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担保协议内容:
1、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海利化工为上市公司,企业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海利化工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此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截止目前,公司为海利化工提供的担保总金额未超出《交叉担保框架协议书》约定的担保金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本公司累计担保数量为29400万元,占公司200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52%,其中逾期担保数量为14500万元。
六、备查文件:
1、《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交叉担保框架协议书》;
3、《保证合同》;
4、《董事会决议》。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 2006-013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二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代表人:谭应求
被告:衡阳市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荔科技) 代表人:刘作超
被告:广东金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荔投) 代表人:刘 毅
2、案由:经济合同纠纷
3、本案基本情况:
被告金荔科技于2003年8月2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韶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借款3000万元,由本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金荔科技未能归还贷款本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为了尽快归还上述贷款本息,金荔科技、本公司以及金荔投三方共同签订了还款计划,继续由金荔科技分期、分批归还,由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追加了金荔投对本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还贷协议达成后,金荔科技仍无力履约,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债务人金荔科技向工行偿还了贷款29,999,220元。因此,本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荔科技偿还本公司代其偿还的欠款29,999,220元,赔偿损失277,620.15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判令被告金荔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限被告金荔科技在(2006)长中民二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公司欠款299,999,220元并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276,840.15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逾期不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2、被告金荔投对被告金荔科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06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共计210,526元,由被告金荔科技与被告金荔投共同承担。
三、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已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对该笔款项已全额列支并预计或有损失514,824.37元。
本案如得到执行,收回本公司代金荔科技偿还银行的3000万元资金,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长中民二初字第005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日
股票代码:000548 股票简称:湖南投资 编号: 2006-014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依据《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汇通支行(以下简称工行) 代表人:王仲冬
被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鬼酒) 代表人:刘 虹
被告: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代理人:李德文
被告:成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功集团) 代表人:刘 虹
被告:湖南成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成功开发) 代表人:向治海
被告:湖南成功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新世纪) 代表人:王作渊
二、案由:经济合同纠纷
三、本案基本情况:
2004年5月12日,工行与酒鬼酒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4800万人民币给被告酒鬼酒。同日原告与本公司订立《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酒鬼酒于2004年10月10日、11日和11月2日分别归还原告100万元,共计300万元,借款余额减少至4500万元。2005年5月11日贷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剩余本金并拖欠利息,原告遂于2005年11月30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本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判决情况:
(1)酒鬼酒偿还工行欠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2005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为1731011.16元,此后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结合同约定的利息计付),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2)本公司和成功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3)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酒鬼酒追偿。
(4)驳回工行对成功开发及新世纪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665元、财产保全费235520元,合计479185元,由酒鬼酒、本公司、成功集团共同承担。
五、截止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酒鬼酒的经营及财务状况,本公司已在2005年年度报告中对该笔款项计提了预计或有损失3600万元。目前,本公司正在积极与酒鬼酒进行协商,督促其尽快偿还已逾期的银行贷款,解除公司的贷款担保责任。
七、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