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72 股票简称:ST龙昌 编号:临2006—028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法院”)的《通知》(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应诉通知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和《举证通知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现将本公司由于担保合同纠纷所涉及该诉讼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投资”)诉被告本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事实与理由:1997年10月14日和1997年12月13日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国际”)与香港丹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丹诚”)签署了两份资金拆借协议,约定由香港丹诚向中电国际拆借资金55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拆借时间分别为三个月和两个月;1997年10月14日与1997年12月15日,本公司先后两次向中电国际当时的母公司中电投资出具担保书,就香港丹诚向中电国际拆借前述两笔资金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998年4月20日和1998年5月18日该两笔拆借资金分别到期,但香港丹诚并未依约归还拆借资金。1998年9月,中电投资依据本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中“如届时香港丹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其所欠款项全部由我公司即时承付”之承诺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03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中电投资应取得判定中电国际与香港丹诚之间资金拆借事实成立的生效裁定后,进行本案诉讼。在中电国际和香港丹诚未就借款合同纠纷另案诉讼并获得裁决之前,中电投资起诉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其条件尚不成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2004年5月2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讼庭对中电国际与香港丹诚之间的诉讼作出判决,判定“被告”(即香港丹诚)需支付原告人(即中电国际)8,693,325.50美元及金额8,500,000美元之利息,该利息由2004年4月15日起直至此日按年息8%利率计算,此后直至付清(或按支付时相等值的港元)按判决利率计算,以及固定诉讼费1,550港元。
二、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电投资
第一被告:本公司
三、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支付原告债务本金、费用8,693,325.50美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06年5月15日为1,416,666美元),支付香港法院诉讼费1,550港元。
以上折合人民币80,881,466.00元
(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由于本案目前尚在起诉阶段,此次担保合同纠纷尚未对本公司构成实质性影响,故本公司无法估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五、备查文件
1、《通知》(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
2、《应诉通知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
3、《举证通知书》(2006)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3号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证券代码:600772 证券简称:ST龙昌 编号:2006-029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大股东占用资金和巨额违规担保的问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经营已极端困难。为保证公司2005年度定期报告的披露,本公司及董事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公司在编制年报中发现存在二个重大问题,是公司披露2005年度定期报告无法逾越的障碍:
一、由于目前年报初稿中对应收大股东关联方款项坏帐计提按正常帐龄法对财务风险估计不足,公司正在商讨采用个别计提法进行稳健计提,但公司目前对采用何种计提标准的依据不足,无法确定该计提比例是否合理;
二、公司董事会于2005年4月28日已做出了《关于重大会计差错调整议案》,公司董事会已明确要求追溯调整。但由于公司上述事项涉及虚假记载,相关事实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未调查清楚之前,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相应的依据无法进行相应调帐,因此公司认为在暂时无法追溯调整的情况下,编制后的年报也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如果披露出去对广大投资者也是不负责任的,是某种意义上的误导。
由于上述客观原因的限制,本公司暂时无法编制出符合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2005年年度报告,鉴于公司目前的特殊情况,公司认为待公安机关、贵局核实案情后再根据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依法披露年报为宜。因此公司目前只能暂缓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