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清欠不力将遭立案稽查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2006-06-12 00:00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有关部门要求,对于上市公司清欠工作,要强化监管,综合治理,严厉执法,坚决打好清欠攻坚战。

  截至目前,发生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上市公司共计193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14%,涉及金额341亿元。

  本报从日前在河北香河举办的“第一期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培训班”上获悉,有关部门对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资金占用问题提出了七项要求:

  一是落实责任。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将清欠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从维护上市公司财产安全性的角度出发,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董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

  二是区分情况、分类解决。鼓励以现金清偿、红利抵债等方式进行清欠,如不能实现现金清偿,可通过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的方式解决问题,以上述方式清欠仍存在困难的,可积极采取创新方式进行突破,但要与监管部门加强沟通,探讨创新方式的可操作性。

  三是坚持清欠与股权分置改革紧密结合。对于未进入股改程序且存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司,应借股改机会,将占款问题一并解决;少数已完成股改但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公司,应迅速采取以股抵债等方式解决问题。

  四是严格按照年报披露的清欠方案,切实履行承诺。对于因主观原因清欠不力的,即大股东和关联方有还款能力,但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将考虑采取立案稽查等手段,追究上市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法。(下转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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