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发布上市审核暂行规定
[□本报记者 王璐] 2006-06-12 00:00

 

  □本报记者 王璐

  

  为规范证券上市、暂停上市及终止上市的审核工作,切实履行新《证券法》赋予的证券上市审核职能,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暂行规定》,并于今日正式对外发布实施。根据《规定》,证券上市审核工作将由上证所专门设立的上市委员会完成,审核决议须由参加审核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该《规定》共分四章二十五条,根据内容,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证券的首次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事项,以及被暂停上市证券的恢复上市事项的审核适用该规定。对于上述事项的审核工作,由上市委员会完成。上证所将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规定》称,上市委员会委员由上证所从符合条件的会计、法律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其他组织的专业人士中聘任。每次审核时,上证所在上市委员会委员中选定7名委员参加审核,实际参加审核的委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有一名法律和会计专业人士。经上证所选定参加审核的委员,如与申请人或审核事项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在审核程序上,《规定》指出,发行人按规定提出上市或恢复上市申请的,应向上证所提交相关材料。在上证所上市的证券出现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的,由上证所相关业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上市委员会审核,并通知发行人。

  发行人认为上证所对外公布的上市委员会委员中,有与审核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适宜参加审核的,应向上证所提交书面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样,被指派参加审核的委员如发现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或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审核的,应当在审核前通知上市委员会工作小组,并提交书面申请及理由。

  上市委员会审核时召开审核会议的,会议由上证所从参会委员中指定的会议召集人主持。参加审核的委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上证所通知申请人接受询问,或者要求上证所聘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发表专业意见。

  《规定》还指出,上市委员会对审核事项只进行一次审核。如发现存在尚待核实的重大事项或其他严重影响委员正确判断情形的,经参加审核的过半数委员同意,可对该审核事项暂缓表决一次。审核决议须由参加审核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若证券发行人不服上证所作出的决定,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证所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证所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证所今日还公布了第一届上市委员会委员名单,来自财政部、发改委、证监会、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各个领域36名专家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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