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 五是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在大股东清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六是各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充分认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迫不得已时,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起诉大股东,寻求司法救济;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经理层不作为导致清欠工作不力的,可采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追究大股东和上市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责任。
七是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产生。今后,上市公司要贯彻“占用即冻结”的要求,并考虑解决占款问题的长远举措,切实实现体制转换。上市公司应认真解决内控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在公司章程中对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金予以明确,强化董事、高管责任,建立内部问责、纠错机制。在强调资产质量的基础上,鼓励大股东注入资产整体上市,断绝占款问题根源。
有关部门指出,在清欠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假清欠”的问题,必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杜绝。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以现金方式进行清欠,但上市公司随后将清偿现金投资于大股东或关联方的项目,且公司不能通过上述投资行为获得收益。有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以资抵债的过程中,通过操纵评估,虚增抵债资产价值,或者用非获利资产抵偿债务。对这类行为,监管部门将一律不予批准。今后,凡进行以资抵债,应选择与上市公司业务体系关系密切,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的资产清偿占款。另外,还有一些上市公司改制上市时存在出资不实的行为,造成公司资产长期不实;部分剥离上市企业,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致使公司利润虚假的情况。对于上述公司采用冲减股份偿债的做法,亦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分析,提高清欠工作质量。
据悉,沪深两交易所将继续协同媒体,定期披露清欠进展,对于一些认识错误、态度顽固、行动迟缓的公司和个人,将考虑给予公开曝光。此外,监管部门还将利用综合监管体系,协同地方政府、国资、银行、公检法等部门,发挥综合监管力量,采取措施解决占款问题。
上市公司清欠不力将遭立案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