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1年6月18日发行的2001年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6年6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05年6月18日至2006年6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2001年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01中移动(代码为120101)
3、发行人: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4、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经调[2001]878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期限:10年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浮动利率,自起息日按年浮动,每年付息一次。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和其他各计息年度起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规定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基本利差为1.7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9、本期债券存续期限:自2001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
10、付息日:2002年至2010年每年的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1、付息期:自付息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兑付日:2011年6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本期债券的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AAA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1年10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5年6月18日至2006年6月1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与基本利差之和。本年度基准利率为2.25%,基本利差为1.75%,本年度利率确定为4.00%(2.25%+1.75%)。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6年6月15日。截止该日下午3:00,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06年6月16日。
5、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2006年6月19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已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1)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b)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1年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债券发行章程》、《2001年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债券配售发行公告》以及《2001年中国移动通信企业债券零售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南路208号全球通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徐龙
联系人: 朱炜/周金晶
联系电话:020-83898427/83898607
邮政编码:510100
网址:http://www.gd.chinamobile.com
2、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联系人:陈宛、贺新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网址:http://www.cicc.com.cn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张元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1/88087972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周铭
联系电话:021-68870224
邮政编码:200120
4、其他负责付息工作的证券公司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chinabond.com.cn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