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2006-06-13 00:00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上接B8版)

  3)兴业证券资金账户卡。

  (十一)投资者提示

  1、请有意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个人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下载有关直销业务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销网点的业 务申请表不同,个人投资者请勿混用。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等代销机构指定的基金代销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还可到本公司办理。

  3、投资者不能以现金方式认购

  在直销机构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在代销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指定相应的代销银行结算账户或在券商处开立的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银行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各一枚);

  (6)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机构投资者开户资料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否则由此引起的错误和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3、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直销机构认购应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基金交易账户卡。

  尚未办理开户手续的投资者可提供规定的资料将开户与认购一起办理。投资者可自T+2日起在直销机构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机构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当日17:00前到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资料:

  户    名: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机构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未到账,如果投资者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不延期,则该笔申请作废;如果投资者申请时选择延期,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在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效,申请受理日期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机构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机构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中午及周六、周日不营业)。

  2. 开户及认购程序

  (1) 事先办妥中国建设银行的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 由被授权人到开户会计柜台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账户:

  机构活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卡及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

  证券业务授权书;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

  填妥的“机构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3) 如已开立龙卡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印鉴、营业执照或事业社团法人证书及复印件、军队或武警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开立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请提交法人授权其开户的书面证明,到开户会计柜台开立工银瑞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请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 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 证券卡;

  (3) 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 注意事项

  (1) 机构投资者请到原机构活期存款账户开户会计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机构客户操作指南》为准。

  (四)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

  (1)开户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户地点: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开户的网点。

  (3)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给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须加盖投资者单位公章)。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开户的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2、认购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机构投资者应携带以下材料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销基金业务网点提交认购申请:

  (1)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2)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表》、《基金申/认购申请表》(须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客户服务电话(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3)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4)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5)发行时间等中国工商银行代销详情,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五)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事先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3、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6)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4、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以到营业部柜台或以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基金认购。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加盖预留印鉴的认购申请表。

  5、注意事项

  (1)没有在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六)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国泰君安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国泰君安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国泰君安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七)通过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程序

  (1)事先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6)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

  3、认购程序

  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通过柜台、电话、自助、热自助等方式进行基金认购。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加盖机构公章的认购申请表。

  4、机构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八)通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的程序及所需要的材料

  (1)如客户尚未在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需要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同时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和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5)填写资金账户开户合同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6)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含授权委托基金业务事项)。

  (2)如客户已经在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需要如下材料: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含授权委托开户事项);

  3)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营业部资金账户卡(交易磁卡)。

  3、客户在申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就可以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4、客户自助认购基金流程

  (1)客户申请基金账户开户后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方式进行基金认购。

  (2)流程:客户进入自助系统,录入资金帐号-录入密码-选择“开放式基金”-选择“基金认购”-录入基金代码-录入认购金额-进行确认

  5、客户柜台认购基金流程:经办人携带资金账户卡,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填写《开放式基金基金认购申请书》(加盖公章)。

  6、注意事项: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自T+2日起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九)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并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开立资金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2)机构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在招商证券各证券营业部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

  (3)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招商证券的说明为准。

  3、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招商证券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招商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招商证券牛卡。

  5、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招商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招商证券牛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于T+2日起到招商证券各营业部处确认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是否被接受。

  (十)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1:30,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兴业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兴业证券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兴业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兴业证券资金账户卡。

  (十一)投资者提示

  1、请机构投资者尽早向直销机构或代销网点索取开户和认购申请表。投资者也可从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下载直销业务申请表格,但必须在办理业务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与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格式一致。

  2、直销机构与代理销售网点的业务申请表不同,机构投资者请勿混用。

  五、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全部被冻结在本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完成。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若本基金符合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988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85159100

  联系人:朱碧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联系电话:(010) 6759 7420

  联系人:尹 东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988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5159100

  联系人:郝炜

  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n

  (2)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站:www.icbc.com.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站:www.ecitic.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 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988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 真:010-85159100

  联系人:朱辉毅

  (五)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李晓明、贾琛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金馨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葛明,金馨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 六 月 十三 日

  (上接B8版)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 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742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2004年9月,原中国建设银行重组分立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继承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相关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权利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产品与服务。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中国建设银行的总资产达人民币42,241亿元,贷款总额达人民币23,744亿元,存款总额达人民币37,813亿元。根据《银行家》杂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总资产进行的排名,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银行中列第35位。中国建设银行于2005年获《银行家》杂志评选为我国“年度最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在《全球托管人》杂志主办的“2005年新兴市场托管服务调查”中,获得“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中国建设银行的多个产品与服务上在国内银行业居于市场领先地位,包括基本建设贷款、住房按揭贷款和银行卡业务等。中国建设银行拥有广泛的客户基础,与多个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国经济命脉行业的主导企业保持银行业务联系。中国建设银行在国内拥有广泛的网络,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拥有约14,250家分支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0余人。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上投摩根货币、华夏红利、博时稳定价值、银华核心价值、上投摩根阿尔法、中信红利精选共24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798.43亿份。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010-65179888

  传 真:010-85159100

  联系人:郝炜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n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电 话:010-65179888

  传 真:010-85159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李晓明、贾琛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三办公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金馨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葛明,金馨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 6 月2 日证监基金字[2006] 104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6 年6月15日至2006年7月1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十二)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20=9,880元

  认购份额=(9,880+5)/1.00=9,885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5份基金份额。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当日的交易申请;如果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视为下一开放日的交易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3%,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注册登记和销售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注: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下转B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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