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 2006-06-13 00:00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6月2日证监基金字[2006]104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工银瑞信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鸿安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募集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010-65179888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5%;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凯生先生:董事长,博士。1975年起从事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成本预算管理工作,1985年进入银行,历任中国工商银行监察室副主任、规划信息部主任、深圳分行行长,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99年9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2004年9月再次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2005年10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现为武汉大学经济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十六届委员会副主任。

  Lawrence David Haber先生:董事,硕士。1979-1983年所罗门兄弟经理。1983-2004年美林公司首席财务官。2004年至今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全球首席财务官。

  Marcus Angell Lane Everard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90-1998年瑞士信贷金融产品部,常驻伦敦董事总经理。1998- 2001年CSFB,常驻伦敦和香港董事总经理。2001年至今私人投资者,常驻香港和日本。

  高明女士:董事,硕士。1999-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总经理助理。2001-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02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

  李扬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89-200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2003至今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所长。

  牛大鸿先生:独立董事, 博士。1995-2000年ASIAN MERCHANTS PTE LTD副总经理、总经理。1999-2000年MERCHANTS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副总裁(兼)。2000年至今PHQ HOLDINGS (SINGAPORE) PTE LTD执行总裁。

  孙月英女士:董事,学士。1998-2000年中远集团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2000年2月-2000年12月中远集团总公司, 副总会计师。2000年12月至今,任中远集团总公司总会计师。

  徐志宏先生:董事, 博士。2000-2001年中国工商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1-2002年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资金营运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02年至2005年10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总经理。2005年10月至今任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业务部总经理,牡丹卡中心总裁、党委书记。

  郭特华女士: 董事, 总经理, 博士。1989-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2. 监事会成员

  陈克儒先生:监事长,学士。1996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成员、人事部总经理。1997年任中国工商银行党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党组成员。1998-2005年任中共中国工商银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党委委员。

  Salman Shoaib先生:监事,硕士,1986-1988年美国银行,金融机构团队研究员。1992-1994年Khadim Ali Shah Bukhari & Co.,董事会董事、企业融资负责人。1994-1997年Shoaib资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1989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就职于英国投资银行部和亚洲投资银行部。2000-2005年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董事总经理,瑞士信贷集团全球战略团队负责人。2005年至今,瑞士信贷资产管理部门亚太区首席运营官,董事总经理。

  李西贝先生:监事,大专。1998-2001年中远工业公司人事部经理。2001-2005年 中远(集团)总公司党组纪检组审计处处长。2002-2005年中远(集团)总公司监督部副总经理兼监察室副主任。

  张轶先生,监事,双学士。1998-200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保障部。2000-2001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数据中心。2001-2005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息科技部。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副总监。

  朱辉毅先生:监事,硕士。1996-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人力资源部。1998-2005年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城支行。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部总监。

  3.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碧艳女士: 督察长,硕士。1997-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3年至1995年任职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担任交易部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

  夏洪彬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1999年至2003年任职于瑞士信贷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担任高级风险分析师、副总裁;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曾担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Tremont对冲指数基金指数的数量分析员、基金经理、副总裁。

  邵光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88年至2001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人事部,任副处长、正处级,2001年至2005年派往香港工作,任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同时兼任人力资源部主管、总经理办公室主管、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刚先生:基金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12年投资管理经验。2002年至2005年,先后在中融基金管理公司任融鑫基金经理,长盛基金管理公司任成长价值基金和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 董事,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博士。1989-1998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1998-2005 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历任处长,副总经理。

  戴勇毅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硕士。1993年至1995年任职于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担任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1995年至1998年任职于华夏证券公司,担任交易部副总经理;1998年至2005年任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兴华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

  江晖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硕士。1998-2004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债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高级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2004-2005年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詹粤萍女士:研究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学士。1992--1994年安达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1994--1999年法国兴业证券公司上海办事处高级研究员(97至98年,在香港亚洲总部工作10个月)。1999--2004年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分析师,研究部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04--2005年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

  姜云飞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学士。1999—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曾任交易室副处长,负责债券交易业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将基金资产用于购买基金管理人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董事会下设薪酬委员会,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合规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下转B9版)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

  重要提示

  1、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6月2日证监基金字[2006]104号文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本基金将自2006年6月15日至2006年7月11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6、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8、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单次认购金额计算。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0、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11、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6月12日《中国证券报》、6月13日《上海证券报》和6月14日《证券时报》上的《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9888、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中国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6、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9888、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

  17、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83003  )

  2、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

  3、基金存续期限

  永久存续

  4、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港澳台除外)的37个分行的20000多个营业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或访问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进行相关查询。

  (3)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除西藏以外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的14000多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网点办理对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在发售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建设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33,或访问建设银行网站www.ccb.cn,进行相关查询。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21个城市的36个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广州、中山、佛山、东莞、深圳、南京、徐州、如皋、常州、苏州、杭州、绍兴、宁波、武汉、长沙、西安、成都。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99个主要城市的16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以下64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20个省、市,64个主要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的19个主要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18个城市23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哈尔滨、深圳、福州、南京、杭州、济南、武汉、成都、广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龙岩、三明、西安。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7、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06年6月15日至2006年7月11日面向投资者同时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8、认购方式与费率

  (1) 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 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00×1.2%=12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20=9,880元

  认购份额=(9,880+5)/1.00=9,885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5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者同时发售。

  2、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4、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5、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至少一种下列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卡、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户卡、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账户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卡、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账户卡;个人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今后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均只能通过此账户进行。

  2、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指定基金代销网点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直销机构办理。

  (二)通过直销机构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2)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件;

  (4)基金交易账户卡。

  尚未开户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T+2日,下同)起在直销机构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个人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17:00前到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资料:

  户    名: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未到账,如果投资者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不延期,则该笔申请作废;如果投资者申请时选择延期,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在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效,申请受理日期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3)至认购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款项将退往个人投资者的指定资金结算账户:

  1)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3)个人投资者向指定账户划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其它导致认购无效的情况。

  (三)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 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 开户程序及所需材料

  (1) 事先办妥或持有中国建设银行本地19位储蓄卡并存入足额开户和认购资金;

  (2) 投资者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开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证券卡及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A.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文职证等);

  B. 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当地19位储蓄卡;

  C. 填妥的“个人证券卡开户/销户申请表”。

  (3) 如已开立证券卡,可直接持证券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网点开立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基金账户,可直接办理认购业务。

  (4) 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3. 认购程序及所需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证券卡;

  (3) 填妥的“证券买入(基金认购/申购)委托单”。

  4. 注意事项

  (1) 请个人投资者本人到中国建设银行指定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2) 有关详细的办理手续,请查阅代销网点摆放的《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个人客户操作指南》。

  (四)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开户

  (1)开户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

  (2)开户地点: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开户的网点。

  (3)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2)填妥的《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

  3)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开户的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2、认购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照常营业,个人投资者可携带以下材料到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销基金业务网点提交认购申请: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

  (2)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

  (3)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表》、《基金申/认购申请表》。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客户服务电话(95588)查询。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发布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后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2)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3)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4)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中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6)个人投资者追加认购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含认购费);

  (7)发行时间等中国工商银行代销详情,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五)通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事先在营业部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3、投资者办理开户时,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4、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以到营业部柜台或以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基金认购。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六)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资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在国泰君安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国泰君安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国泰君安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七)通过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程序

  (1)事先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必须由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3、认购程序

  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通过柜台、电话、自助、热自助等方式进行基金认购。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本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申请表。

  (八)通过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的程序及所需要的材料

  (1)如客户尚未在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客户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到营业部同时办理资金账户开户手续和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2)如客户已经在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需要客户本人携带资金账户卡、个人有效证件到营业部填写《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手续。

  3、客户在申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即可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4、客户自助认购基金流程

  (1)客户办妥基金账户开户手续后,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委托方式进行基金认购。集中委托电话为400-8888-108,公司网站为www.csc108.com。

  (2)流程:客户进入自助系统,录入资金帐号-录入密码-选择“开放式基金”-选择“基金认购”-录入基金代码-录入认购金额-进行确认。

  

  5、客户柜台认购基金流程: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资金账户卡,填写《开放式基金基金认购申请书》。

  6、注意事项: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自T+2日起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九)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招商证券牛卡;

  (2)个人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可以到招商证券各证券营业部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

  (3)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招商证券的说明为准。

  3、资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在招商证券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4、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在招商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招商证券牛卡。

  5、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招商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招商证券牛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自T+2日起到招商证券各营业部处确认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是否被接受。

  (十)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1:30,13:0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1)资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在兴业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

  2)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兴业证券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兴业证券办理基金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下转B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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