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 2006-06-14 00:00

 

  经查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2000年8月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伊春分行取得贷款1.5亿元,提供给控股股东光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截至2005年12月31日余额为1.38亿元,占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2.44%。该事项构成重大关联交易,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06年2月8日公司方予以补充公告。上述行为严重损 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2. 2005年10月17日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所报送《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及备查文件,在本所登记确认之前公司擅自将公告文稿提交某证券媒体,次日该媒体披露了该公告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导致公司股票被临时停牌一天。10月19日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补充公告》内容与10月18日提交本所登记确认的公告文稿内容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对市场产生误导,导致公司股票再次被临时停牌一天,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2.3、2.12、10.2.5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马中文、刘忱、高金波、于 宁、王景旭、独立董事朱秀云、田 耕、原董事席友军、张云江、司立君、周永久、高金波、林 辉、陈玉浮、王希国、曹赢超、王宏岩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3、3.1.4、3.1.5条的规定,其中董事马中文对公司上述第1、2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董事刘忱、高金波、于 宁、王景旭、独立董事朱秀云、田 耕、原董事席友军、张云江、司立君、周永久、高金波、林 辉、陈玉浮、王希国、曹赢超、王宏岩对公司上述第1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市规则》第17.2、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马中文、刘忱、高金波、于 宁、王景旭、独立董事朱秀云、田 耕、原董事席友军、张云江、司立君、周永久、高金波、林 辉、陈玉浮、王希国、曹赢超、王宏岩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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