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通知叫停“团购”新股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06-14 00:00

 

  □本报记者 周翀

  

  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叫停“团购”新股行为。

  “问题并非严重,只是发现有些券商营业部蠢蠢欲动。”有关人士对上海证券报表示。

  所谓“团购”新股,即指新股合作申购,在操作上,多由券商设置虚拟账户,在此账户下集中散户资金参加新股发行网上申购,以提高中签率,并在新股挂牌上市从二级市场获利后,按散户资金比例分发收益,并收取一定费用。据了解,新股发行恢复资金申购制度后,已有一些券 商的营业部表示将开展这类服务,名义上多采用“增值服务”或“集合理财”的提法。

  针对这种现象,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叫停了“团购”新股行为。该通知要求,“证券公司自营申购新股的,必须使用已经报备的证券自营账户,严禁使用客户或他人的账户进行申购;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申购。各证券公司应加强对下属营业网点代理新股申购业务的管理,防止出现上述违规行为。”

  据有关人士介绍,这实质就是叫停“团购”新股业务。“代理申购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经纪业务不能全权委托的规定;同时,要做这种事,一要设置虚拟账户,二要把散户资金集合起来,弄不好就要挪用别人的账户,挪用别人的客户保证金。”有关人士如此表示。

  该通知还强调,严禁券商挪用客户资金打新股。通知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自营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也不得变相以他人名义申购本公司所承销的股票。未清理的违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合规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经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理财计划可以参与新股发行资金申购。为控制承销业务风险,以包销方式承销证券的,应考虑券商的净资本和流动性状况,根据自身的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必须进行实质性承销,严禁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进行虚假承销;因包销剩余股票导致单只股票规模超比例的,应自该股票上市之日起逐步卖出该股票,期间不得买入该股票,导致自营总规模超比例的,应同时限制买入其他股票,直至公司自营业务规模符合规定标准。”

  证监会在发给各派出机构的《关于加强资金申购和承销业务风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各证监局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情况,防止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通过账外运作等方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而影响投资者的正常申购。此外,还应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的承销业务情况,并将其作为非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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