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 2006-06-14 00:00

 

  证券代码:600615 股票简称:ST丰华 编号:临2006-21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6月2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2006年6月13日在上海樱枫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和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董事范成国 、张瑞萍因故委托董事长李杰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沈扬华、常建因公务委托独立董事梁建忠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1、关于公司下属一分公司以房产为承租方提供贷款抵押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原则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丰华圆珠笔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在一次性折现收取20年租金的前提下将现有大沽路288号的房产提供给承租方,为其指定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额度要控制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并不超过2100万元,同时要求承租方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要求公司管理层在形成相关合同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抵押担保,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意义,要求公司抓紧洽谈,形成合同,尽快报董事会审批。

  2、关于公司投资一级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原则同意投资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生态科技产业园1380亩的一级土地储备开发项目,要求公司管理层在做好审计、评估工作,慎重论证、严格控制项目风险的基础上,形成相关的收购及投资开发协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具体投资额度决定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4、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5、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议案3、议案4、议案5将由公司董事会提交最近一次召开的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0615 股票简称:ST丰华 编号:临2006-22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通知,2006年6月13日在上海樱枫宾馆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2人,监事郑懿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监事长雷凌燕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一致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6年6月14日

  证券代码:600615 股票简称:ST丰华 编号:临2006-23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2005)济中法执字第376-4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2006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对公司原第一大股东淄博三河东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31,775,602股国有法人股办理了划转手续,上述股权已经划归沿海地产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所有。据了解,有关上述股权拍卖的收购报告书目前正在履行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六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615 股票简称:ST丰华 编号:临2006-24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357号民事调解书,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诉公司律师代理费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诉公司律师代理费一案,涉及金额770万元(详见公司2005年9月15日《上海证券报》公告)。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公司2005年12月6日《上海证券报》公告)。现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费90万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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