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4 证券简称:川投能源 编号:临2006—014号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经过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后,根据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投能源")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6月15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川投能源非流通股股东在广泛听取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后,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对价安排调整
原方案为:
(1)对价安排的形式: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以其持有的一定数额的川投能源股份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在方案实施完成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全部股份均成为可流通股份,非流通股东所持剩余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同时就该部分股份做出分步上市流通的承诺。
(2)对价股份总数:46,422,183股公司股份。
(3)流通股东获付股份比例: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股。
现改为:
(1)对价安排的形式: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以其持有的一定数额的川投能源股份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在方案实施完成后的首个交易日,公司全部股份均成为可流通股份,非流通股东所持剩余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非流通股股东同时就该部分股份做出限期上市流通的承诺。
(2)对价股份总数:52,611,807股公司股份。
(3)流通股东获付股份比例: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付3.4股。
2、控股股东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投集团")承诺事项的调整
控股股东原承诺事项为法定承诺。
为了进一步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川投集团还做出特别承诺如下:
保证所持有的川投能源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除上述承诺外,川投集团补充声明:川投集团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川投能源做优、做强、做大,并将在条件成熟时,以适当的方式按法定程序向川投能源注入优质资产。
除上述调整外,川投能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其他内容未作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专项补充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及《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补充意见是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保荐机构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表补充保荐意见如下:
川投能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基础上形成的,充分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金元证券愿意继续推荐川投能源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出具的保荐意见之结论。
四、律师补充法律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金杜律师事务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和调整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操作指引》和《国有股管理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事项取得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和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依照《操作指引》的规定实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川投能源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无实质性的变化。投资者请仔细阅读2006年6月1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及相关附件。
六、附件
1、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董事补充意见函
4、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补充保荐意见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四川分所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以上附件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