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2 股票简称:浙江广厦 编号:临2006-014号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决议
暨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5月25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06年6 月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开方式、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楼江跃、蒋海华、张霞、姚先国、柴强、王泽霞、陈昌志、金德钟),没有委托表决。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融资计划的提案》(7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独立董事柴强弃权,认为对开发项目了解不十分全面)。
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投资”)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54.16%的股份),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楼江跃,经营范围:房地产综合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场地租赁;房屋拆迁服务,实业投资。
南京投资正在开发的项目主要有南京邓府巷项目与碑亭巷项目,由于该项目的拆迁问题一直影响着开发进程,目前已全部拆迁完毕,据测算,项目的总投资约16亿元,目前项目处于一期的±0状态,项目约在2010年基本开发完毕。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一直处于宏观调控中,最近发布的“国六条”也暗示着金融机构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进一步紧缩。南京投资所开发的南京邓府巷项目与碑亭巷项目投资额较大,仅靠自有资金是远远不够的,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发建设,减少短贷长投的风险,南京投资拟向某家股份制银行贷款110,000万元,费率为基准利率,根据项目的进程逐步发放贷款。
本次融资后,将大大增强南京投资对宏观调控影响的抗击力度,也有利于南京投资的销售统筹计划,有利于项目利益最大化。同时,本次融资后,南京投资不再对其他银行具有负债。
本提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一)会议时间:2006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
(二)会议地点:浙江省东阳市蓝天白云会展中心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五)会议内容:
审议《关于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融资计划的提案》;
(六)会议出席对象:
(1) 2006年6月2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2)公司全体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列席人员;
(4)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七)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书面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股东代表需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于2006年6月26日(上午9:00到下午2:00)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66号广厦集团大楼九楼
邮编:310013
电话:0571-87969988-1221
传真:0571-85125355
联系人:黄先生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盖章(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权限:
审议《关于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融资计划的提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
如有临时提案,受托人(有/无)权对临时提案行使表决权。
委托日期: 本委托书有限期限至 日止
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或复印有效;
2、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3、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权限予以明确,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意思进行表决;若否,请在委托人权限中填写对各个审议事项表决。
证券代码:600052 股票简称:浙江广厦 编号:临2006-015号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法人股股份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接到公司第二大股东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通知,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法人股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自然人斯新巧、吴正明于2006年6月8日签订的 《股权转让协议书》,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2,602,5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4%)分别转让给斯新巧和吴正明,其中:16,602,500股法人股转让给斯新巧,转让价格为每股1.50元,转让价款计24,903,750元;16,000,000股法人股转让给吴正明,转让价格为每股1.50元,转让价款计24,000,000元。
二、以上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斯新巧将持有本公司16,602,5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吴正明将持有本公司16,000,000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1%)。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本公司法人股。
三、主要股东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持股变动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持股变动后,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权结构没有发生变化,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四、本次持股变动后,斯新巧将成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的第三大股东,吴正明将成为公司股东名册上的第四大股东。本次持股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
五、本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买卖公司流通股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书。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六月十四日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浙江广厦
股票代码:600052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金华市八一南街588号12楼
通讯地址:金华市八一南街588号12楼
联系电话:0579-2065671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06年6月8日
特别提示
㈠报告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披露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㈡报告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㈢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㈣本次持股变动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㈤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
本报告、本报告书: 指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浙江广厦: 指上市公司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持股变动: 指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将32,602,500股浙江广厦法人
股分别转让给自然人斯新巧和吴正明的行为。
《股权转让协议书》: 指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自然人斯新巧、吴正明于
2006年6月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㈠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金华市八一南街588号12楼
法定代表人:金乐清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注册号码:330700190177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项目投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对外投资。
经营期限:2000年10月至2008年10月
税务登记证号码:330702725233602
通讯地址:金华市八一南街588号12楼
邮政编码:321017
联系电话:0579-2065671
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情况
㈢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情况
㈣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除浙江广厦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㈠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持股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浙江广厦法人股32,602,500股,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6.74%,为浙江广厦第二大股东。
㈡本次持股变动情况
2006年6月8日,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自然人斯新巧、吴正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浙江广厦股法人股32,602,500股(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6.74%)转让给斯新巧和吴正明,其中:16,602,500股法人股转让给斯新巧,转让价格为每股1.50元,转让价款计24,903,750元;16,000,000股法人股转让给吴正明,转让价格为每股1.50元,转让价款计24,000,000元。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股权转让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次转让的股份为法人股,转让后股份性质仍为法人股。本次持股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的浙江广厦股份数为零。截至本报告提交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浙江广厦不存在有未清偿的负债、未解除的担保等情形。
㈢本次持股变动尚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㈣本次股权转让没有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没有就股权行使存在其他安排。
㈤金华市泰恒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浙江广厦股法人股32,602,500股于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6月7日质押(有关公告刊登在2005年12月2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上)。截止本报告日,上述股权质押已解押,信息披露义务人所出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无买卖浙江广厦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四、其他重大事项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主要负责人:
签署日期:2006年6月12日
五、备查文件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权转让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