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 国有重点煤矿董事长每月须下井三次
[] 2006-06-15 00:00

 

  □据新华社电

  

  “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发文提出这样的要求,以加强国有重点煤矿井下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记者14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七部门还要求,国有重点煤矿矿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安全生产系统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以强化国有重点煤矿集团公司、矿两级调度 指挥系统,确保指挥畅通、及时、有力。

  “国有重点煤矿每班必须至少有一名矿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深入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区队管理人员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定期公布煤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七部门文件明确要求。

  为严格正规循环作业,严禁违反定员标准组织生产,七部门文件提出,采掘一线要逐步推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严禁同一区域多单位违反程序作业,多头指挥。执行特殊岗位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交接班时两班人员在现场交叉作业。

  七部门文件指出,政府将依法加大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力度。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3至9人责任事故的矿长,吊销其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五年内不得颁发;对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年内两次10至2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总经理,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两次30人至49人责任事故的集团公司董事长,吊销其安全资格证,三年内不得重新颁发。

  发文的七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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