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8版) (1)资金帐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在国泰君安开立资金帐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帐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基金帐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在国泰君安开立基金帐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
2)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国泰君安认购须提 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国泰君安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资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申请在招商证券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武警证)及复印件。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在招商证券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
2)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招商证券牛卡。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招商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招商证券牛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3、注意事项
(1)个人投资者通过招商证券办理基金业务,必须事先开立招商证券牛卡。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招商证券的说明为准。
(七)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户程序
(1)事先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必须由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3)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表。
3、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通过柜台、电话、自助、热自助等方式进行基金认购。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本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申请表。
(八)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3)提出认购申请:
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以通过柜台交易、网上交易的方式进行基金认购。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没有在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当场办理资金账户开户;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九)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
(2)办理开户手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在营业网点填写《代理开放式基金帐户业务申请表》,开立基金账户;
3)填写《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十)本公司直销中心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营业时间:9:00 - 17:00(周六、周日照常办理,中午不休息;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 到本公司的直销中心(认购地点及联系方式同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1) 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
2) 填妥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和《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
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借记卡、储蓄卡等;
4) 加盖预留印鉴(私章)的《印鉴卡》一式2份;
5) 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2) 认购时须将足额的认购资金以指定方式汇入本公司指定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3)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账户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注意事项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机构投资者和认购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发售。
四、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照常办理;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A.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 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效的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
4) 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印鉴卡》一式2份;
5) 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B.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 如果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托管银行办理有关业务,该托管银行须提供在中国境内的营业执照或者营业许可证,以及托管协议复印件,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投资额度的审批证明,须加盖托管银行公章,并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
3) 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 预留印鉴卡一式2份;
6)已填写好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并加盖印鉴;
7)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说明事项
1) 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 机构投资者必须指定预留印鉴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预留印鉴卡上的印鉴必须与指定文件中的指定印鉴一致。
2、认购
(1)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已填写好的《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3) 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的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 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2)缴款
1)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按下款规定的对应关系划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资者的现金。
2)机构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直销中心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对应关系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注意事项
(1)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的指定账户,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无效。申请受理日期(即有效申请日)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2)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单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3)在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为无效认购后第7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其他:
1)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基金认/申购和赎回业务申请表》、《印鉴卡》;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 swbnpp.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通过直销中心传真索取,但必须在办理申请时保证提交的材料为下载文件中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申万巴黎网站下载或向直销中心索取。
2)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须向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都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3)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4)本基金管理人拟在近期内对本次发售进行相关的推介活动,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与直销中心取得联系。
(二)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填妥的《基金交易账户业务申请书》和《代理申万巴黎基金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机构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2、认购
机构投资者应携带以下材料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提交认购申请:
(1)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2)填妥《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本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已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认购“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2)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公司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基金时,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7)中国工商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帐户
机构投资者在申银万国申请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投资者资金开户申请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已在申银万国同一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的机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机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4)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开立基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在申银万国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申请书》并加盖公章;
(2)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机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4)申银万国资金账户卡;
(5)预留印鉴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申银万国证券认购本基金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基金业务申请表》、《基金申/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机构经办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4)申银万国资金账户卡;
(5)机构基金帐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当面委托、自助划卡、分析自助、电话委托、网上委托、远程终端、短信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四)机构投资者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的程序
(1)如客户尚未在我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需要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同时办理资金帐户开户手续和基金帐户开户手续: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标准格式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4)填写资金帐户开户合同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5)开放式基金基金帐户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含授权委托基金业务事项)。
(2)如客户已经在我营业部开立了资金帐户,办理基金帐户开户需要如下材料: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开放式基金基金帐户开户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含授权委托开户事项);
3)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营业部资金帐户卡(交易磁卡)。
(3)客户在申请办理基金帐户开户的同时就可以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4)客户自助认购基金流程:
1)客户申请基金帐户开户后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磁卡自助、热自助等方式进行基金认购。
2)流程:客户进入自助系统,录入资金帐号-录入密码-选择“开放式基金”-选择“基金认购”-录入基金代码-录入认购金额-进行确认。
(5)客户柜台认购基金流程:经办人携带资金帐户卡,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填写《开放式基金基金认购申请书》(加盖公章)。
3、注意事项
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五)机构投资者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的程序
(1)事先在海通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2)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6)海通证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六)机构投资者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下午15: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帐户
机构投资者在国泰君安申请开立资金帐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帐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帐户
机构投资者在国泰君安开立基金帐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国泰君安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国泰君安资金账户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国泰君安的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七)机构投资者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立资金帐户
机构投资者在招商证券申请开立资金帐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帐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开立基金帐户
机构投资者在招商证券开立基金帐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招商证券牛卡。
4、提出认购申请
机构投资者在招商证券认购须提交以下资料:
(1)认购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招商证券牛卡。
投资者还可通过电话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于T+2日到招商证券各营业部处确认基金帐户开户及认购是否被接受。
5、注意事项
(1)一个机构投资者在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并在招商证券开立资金帐户作为投资基金的唯一结算账户。
(2)若有其它方面的要求,以招商证券的说明为准。
(八)机构投资者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1、认购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9:30~15:00(周六、周日不营业)。
2、开户程序
(1)事先办妥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必须由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6)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
3、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通过柜台、电话、自助、热自助等方式进行基金认购。投资者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部资金账户卡;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加盖机构公章的认购申请表。
4、机构投资者开立资金帐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资金帐户开户申请表(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应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3)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九)机构投资者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 开户及认购的程序
(1)事先办妥资金帐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投资者必须由指定的经办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副本原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人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基金业务授权委托: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营业部资金帐户卡: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
3.提交认购申请
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后,可通过柜台、电话、互联网、自助、热自助等方式进行基金认购。在柜台办理认购需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部资金帐户卡:
(2)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加盖机构公章的认购申请表
4.注意事项
(1)没有在营业部办理资金帐户开户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资金帐户开户和基金帐户开户。
(2)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主准。
(十)机构投资者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4)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填写《代理开放式基金帐户业务申请表》。
(2)如果已在光大证券营业网点开有资金账户,请机构经办人携带以下材料到网点办理基金开户手续:
1)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3)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4)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光大证券资金账户卡;
6)填写《代理开放式基金帐户业务申请表》。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代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五、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本基金基金份额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完成。
六、基金的验资与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净认购金额达到或超过2亿元人民币;
(二)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基金净认购金额、认购户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本基金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58
联系人:王菲萍
客户服务热线:+86 21 962299
网址:www.swbnpp.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bnpp.com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86 10 66106912
传真:+86 10 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三)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79
联系人:王伟 秦谊
客户服务热线:+86 21 962299
网址:www.swbnpp.com
电子邮件:service@swbnpp.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86 10 66107900
传真:+86 10 66107914
联系人:田耕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86 21 54033888
传真:+86 21 54035333
联系人:胡洁静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魏明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86 21 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热线:+86 21 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86 21 62580818
传真:+86 21 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86 755 82943141
传真:+86 755 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86 755 26951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7)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86 10 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86 20 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86 20 87557985
公司网站: http://www.gf.com.cn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四)基金注册登记人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79
联系人:秦谊
客户服务热线:+86 21 962299
网址:www.swbnpp.com
(五)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 21 68818100
传真:+86 21 6881688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六)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电话:+86 21 61418888
传真:+86 21 63350177
联系人:刘明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明华、王明静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六日
(上接B8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计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通过由代表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书面表决意见时提交了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计票人。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计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会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2、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当日分配的收益参与下一工作日收益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去尾原则,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余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赎回款中扣除。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每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体,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短期融资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债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或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 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以定期存款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基金资产的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3)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涉及到的债券视同普通债券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回购期间产生的总利息按照直线法每日计提;
(6)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投资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进行临时公告。
4. 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5.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价。
6.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1}×100%;其中,Ri为最近第i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采用百分比形式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与基金托管人有关的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其他仲裁的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六日
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