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06】【9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基金管理人及其所管理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2、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40层
3、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4、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40层
5、 办公电话:+86 21 6335 3535
6、 联系人:王菲萍
7、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8、 股本结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男,1957年出生。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1980年至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84年至1992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1992年至1996年任职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1996年至2004年2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熹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裁,1956年出生。毕业于伦敦大学。1977年至1988年任职于美国花旗银行,1988年至1992年先后出任东京花旗信托银行总经理和东京JP摩根信托银行副总裁,1992年至1995年出任标准渣打银行董事。1995年至2004年2月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市场推广总监。
黄晓蔚先生,董事,男,1956年出生。注册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硕士。1987年至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副处长,1991年至1992年任职于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KPMG)香港办事处,1992年至1994年任职于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KPMG)上海办事处,1994年至1996年出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财务总监,1996年至今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陆文清先生,董事,男,1958年出生。高级经济师,硕士。1981年至1983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1983年至1986年任职于中国驻加蓬大使馆经参处。1986年至199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1990年至1996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1996年至今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
Francois Petit-Jean先生,董事,1962年出生。巴黎政治学院经济与大众科学硕士;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新兴市场部负责人、战略发展部负责人;曾任法国巴黎银行资产管理服务部门发展部负责人,法国巴黎银行Banexi公司投资银行执行副总裁,法国农业银行投资银行副总裁。
毛应樑先生,独立董事,1937年出生。1961年至1985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1985年至199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书记,1991年至1999年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9年至2003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顾问。
蔡克刚先生,独立董事,1951年出生,法学硕士。1974年至1976年任职于英国伦敦艾理士活特律师行,1976年至1999年任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合伙人。1999年至今任蔡克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袁恩桢先生,独立董事,1938年出生。曾任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现任上海市经济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顾问。
赵霄洛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出生。曾任职于司法部香港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鸿儒先生,监事,1930年出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年在莫斯科大学经济系研究生毕业,获副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的处长、局长、农业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
卢骐先生,监事,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经济学硕士;现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董事总经理;曾任巴黎巴银行集团资产管理及私人银行集团亚太区董事总经理、渣打银行资产管理及信托服务董事;曾任职花旗银行,历经该银行各业务部门工作,包括:金融机构部,资本市场部和资产管理部。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之投资顾问、交易员顾问、商品交易顾问牌照。
王厚谊先生,监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负责人。1951年出生,研究生学历。自1978年起任职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1994年任职万国房地产开发公司任办公室主任;1997年任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部薪酬部经理。2004年1月加盟本公司。
(3)督察长:
来肖贤先生,1969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本公司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经理;在本公司任职之前,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
(4)高级管理人员
唐熹明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过振华先生,副总裁,1964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1990年至1993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至1999年任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联席总裁,1999年至2004年2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任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5)基金经理
李源海先生,自1999年起从事金融工作,曾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从事外汇业务、风险管理,2001年4月起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经理、证券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02年4月起在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任高级经理、基金管理部任基金经理,2005年9月起正式加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2月起担任盛利强化配置基金的基金经理。拥有6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4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和3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
(下转B10版)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 要 提 示
1、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06年5月2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98】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本基金自2006年6月19日至7月3日期间,通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直销中心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4、本基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募集(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可以投资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5、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需开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过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认购本基金而无须另行开立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本公司直销中心和各代销机构下属代销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6、投资者需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才能办理本基金的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开户,但每个投资者只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处重复开立基金账户导致认购失败的,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认购失败的责任。如果投资者在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则需要在该代销网点办理“增开交易账户”,然后再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7、在办理基金账户开户的同时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手续。
8、本基金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9、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10、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1、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天起到原认购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6月16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swbnpp.com)、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csc108.com)、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htsec.com)、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tja.com)、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gf.com.cn)、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ebscn.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的相关事宜。
14、 各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营业网点以及开户和认购等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的业务公告。
15、对位于未开设代销网点的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86-21-962299)及直销专线电话(+86-21-63353535)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垂询认购事宜。对认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和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经预约,本公司可提供上门服务。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310338。
2、基金类型与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6、募集对象
本基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募集(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7、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邮编:200021
咨询电话:+86-21 63353535
传真:+86-21 63353879
网址:www.swbnpp.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工商银行37个一级分行遍布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除西藏)的17000多个理财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在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国工商银行网址:www.icbc.com.cn
(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申银万国证券将在以下15个省、4个直辖市、2个自治区的44个城市109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上海、宁波、杭州、温州、嘉兴、衢州、桐乡、金华、南京、无锡、靖江、扬州、南通、苏州、镇江、成都、眉山、泸州、武汉、襄樊、宜昌、黄石、深圳、广州、珠海、重庆、沈阳、大连、南昌、九江、上饶、北京、福州、厦门、哈尔滨、天津、长沙、青岛、海口、西安、合肥、南宁、兰州、乌鲁木齐。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申银万国证券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中信建投证券在以下20个省、市,64个城市的116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广州、佛山、清远、潮州、揭阳、海口、沈阳、大连、鞍山、锦州、长春、大安、哈尔滨、阿城、武汉、黄石、荆州、宜昌、襄樊、老河口、十堰、长沙、株洲、张家界、上饶、郴州、成都、邛崃、简阳、泸州、广元、合川、黔江、南京、江宁、常州、泰州、兴化、苏州、连云港、杭州、宁波、福州、福清、厦门、南昌、吉安、赣州、瑞金、南康、济南、淄博、烟台、青岛、石家庄、辛集、西安、兰州、金昌。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中信建投证券网:www.csc108.com。
(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海通证券在以下50个主要城市的91家营业部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深圳、武汉、沈阳、大连、上海、杭州、上虞、北京、长春、吉林、辽源、青岛、广州、汕头、济南、烟台、淄博、泰安、南京、蚌埠、淮安、合肥、南通、绍兴、宁波、苏州、无锡、常州、扬州、福州、海口、昆明、贵阳、遵义、新余、长沙、重庆、成都、威海、天津、郑州、石家庄、太原、西安、营口、鞍山、哈尔滨、大庆、乌鲁木齐、常熟、芜湖。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海通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海通证券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在以下28个省、市、自治区100个主要城市的163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和认购业务:
北京、通州、怀柔、天津、石家庄、太原、任丘、晋城、呼和浩特、济源、赤峰、沈阳、大连、长春、吉林、桦甸、舒兰、哈尔滨、齐齐哈尔、深圳、平湖、广州、汕头、顺德、东莞、海口、琼海、儋州、福州、闽清、永泰、厦门、泉州、南宁、南昌、九江、庐山、浔阳、鹰潭、余江、贵溪市、宜春、萍乡、高安、抚州、南丰、上海、南京、无锡、溧水、常州、徐州、邳州、杭州、宁波、余姚、绍兴、衢州、台州、天台、仙居、合肥、济南、临沂、青岛、郑州、荥阳、武汉、荆州、襄樊、宜昌、长沙、常德、桃源、衡阳、衡阳县、株洲、株洲县、成都、金堂、泸州、纳溪、贵阳、清镇、昆明、丽江、个旧、芒市、文山、重庆、石柱、华岩、奉节、巫山、西安、兰州、敦煌市、嘉峪关、酒泉、张掖、乌鲁木齐。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咨询电话:4008888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网站:www.gtja.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 招商证券在以下19个主要城市的31家营业网点接受办理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无锡、武汉、广州、哈尔滨、成都、扬州、东莞、珠海、昆明、南宁、佛山、长沙、合肥、福州、深圳。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招商证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招商证券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64个城市的167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手续:
北京、天津、石家庄、秦皇岛、太原、晋中、临汾、呼和浩特、包头、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扬州、苏州、杭州、嘉兴、绍兴、湖州、德清、金华、兰溪、台州、温州、丽水、合肥、马鞍山、福州、南昌、烟台、郑州、武汉、襄樊、宜昌、荆门、长沙、广州、佛山、顺德、汕头、湛江、中山、廉江、南宁、桂林、海口、重庆、江津、成都、昆明、西安、兰州、西宁、乌鲁木齐、银川、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济南、深圳、珠海、东莞。
在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咨询电话:(010)6801665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银河证券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63个城市132家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广州、北京、武汉、济南、烟台、青岛、郑州、天津、长春、太原、上海、杭州、宁波、无锡、南京、绍兴、南通、深圳、海口、珠海、汕头、佛山、中山、湛江、昆明、重庆、成都、南宁、兰州、西安、福州、厦门、顺德、东莞、肇庆、清远、惠州、梅州、台山、韶关、普宁、南海、高明、南海、开平、新会、江门、罗定、云浮、南雄、英德、连州、高要、廉江、锦州、辽阳、温州、漳州、福清、莆田、宁德、东泉、泉州、东营等。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广发证券咨询电话:+86-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广发证券公司网站:www.gf.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在本基金认购期间,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以下33个城市49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北京、天津、哈尔滨、黑河、大庆、齐齐哈尔、长春、沈阳、上海、深圳、福州、佛山、江门、武汉、长沙、东莞、惠州、海口、顺德、广州、南宁、湛江、重庆、成都、遵义、内江、乌鲁木齐、昆明、西安、南京、丹阳、太原、济南。
发行期间,投资者可以拨打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6882368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www.ebscn.com
8、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2006年6月19日至2006年7月3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多延迟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净认购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本基金的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若未达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将在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继续发售。若3个月的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的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若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9、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不收取认购费。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募集期内,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将面向机构投资者和认购金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将同时面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发售本基金。
2、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认购。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上午9:00至下午17:00 (周六、周日照常营业)。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到代销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 本人现时有效的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下同);
2) 填妥《基金交易账户开户申请书》和《代理申万巴黎基金公司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
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2)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2)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
3)填妥《代理基金申/认购申请书》。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者提供缴款回执;投资者于发布本基金成立公告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 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已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认购“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
(2)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申万巴黎的基金账户。
(3) 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4)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在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基金时不接受现金,投资者必须预先在用于认购基金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存入足额的资金。
(5) 个人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中的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
(6)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公布的个人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7) 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认购基金时,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8)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资金账户的开立(已在申银万国证券同一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的客户不必再开立该账户)
个人投资者在申银万国证券开立资金账户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投资者资金开户申请书》;
2)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基金账户的开立
个人投资者在申银万国证券开立本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开放式基金帐户开户申请书》;
2)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申银万国证券资金账户卡。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在申银万国证券认购本基金须提交以下资料:
1)填妥的《认购申请表》;
2)本人现时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
3)申银万国证券资金账户卡;
4)本人基金帐户卡。
(4)投资者还可通过当面委托、自助划卡、分析自助、电话委托、网上委托、远程终端、短信委托等方式提交认购申请。
(三)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如客户尚未在中信建投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帐户,客户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证件原件、营业部指定银行的存折(储蓄卡)到营业部同时办理资金帐户开户手续和基金帐户开户手续。
(2)如客户已经在中信建投证券营业部开立了资金帐户,需要客户本人携带资金帐户卡、个人有效证件到营业部填写《开放式基金基金帐户开户申请书》,办理基金帐户开户手续。
(3)客户在申请办理基金帐户开户的同时就可以办理基金认购手续。
(4)客户自助认购基金流程:
1)客户办妥基金帐户开户手续后,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磁卡自助、热自助等委托方式进行基金认购。集中委托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2)流程:客户进入自助系统,录入资金帐号-录入密码-选择“开放式基金”-选择“基金认购”-录入基金代码-录入认购金额-进行确认。
(5)客户柜台认购基金流程: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资金帐户卡,填写《开放式基金基金认购申请书》。
3、注意事项
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四)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至下午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事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
(2)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1) 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 本人资金账户卡;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说明为准。
(2)个人投资者需本人亲自到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五)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6月19日到2006年7月3日期间,交易日的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11:30~13:00只接受电话委托、自助/热自助委托、网上交易委托。(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下转B9版)
申万巴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200021)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楼(200021)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成立时间:2004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号文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三十年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248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会议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会议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数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数的50%(含50%);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会议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会议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30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会议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会议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会议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会议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会议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下转B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