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露
今年年初一位名叫边丽的小股东状告*ST 托普恶意侵权的案件,目前有了下文。边丽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根据*ST 托普披露的公告,边丽在起诉书中称,由于公司故意隐瞒、遗漏重大事项的误导性,虚假陈述及严重违规对外担保和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恶意侵权行为,致使其于2001年1月19日错误选择投资托普软件股票4000股,每股36元多,投资金额146858.20元,后经2002年5月分红送股 (10送9),摊薄每股成本19元。在*ST 托普违法、违规行为未披露前已亏损卖出部分,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赔付规定计算,仅在*ST托普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后的2004年6月17日最后一次性卖出的4000股,计每股亏14元,即损失5.6万元。为此,边丽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于近日下达的民事判决书对于边丽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托普软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边丽赔偿损失50000元,案件的受理费2010元,由托普软件承担。
投资损失赔偿请求得到法院支持